(一)證券交易管理制度︰
交易制度健全與否攸關資本市場之興衰,為提高已發行證券的流動性,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期能達到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之雙重目標,本會不斷檢討改進現行交易制度,參酌歐、美等先進國家的做法,並隨時研究發展採行各項方案與措施。以下分從交易方式、結算交割制度、競價方式、漲跌幅度及升降單位等方面簡介現行交易制度︰
1. 交易方式
現行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以下簡稱店頭市場)買賣交易方式係採普通交割之買賣,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交割。
2. 結算交割制度
我國結算交割制度係循各國通例,不論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均於每日營業終了後,將證券商各種證券之成交數量與金額,分別予以沖抵,然後將淨差額證券與價款,透過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集中辦理交割。
3. 競價方式
(1)集中市場︰開盤採集合競價方式,盤中及收盤則採連續競價方式,有二檔限制。
(2)店頭市場︰採等價成交類似集中市場之競價方式,但無二檔限制,開盤、收盤採集合競價方式,盤中則採逐筆最合理價格成交方式。
4. 股票交易漲跌幅度
現行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漲跌幅度均不得超過前一日收盤價格7%。
5. 升降單位
現行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買賣之升降單位相同,凡股票每股或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五元者為五分,十五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五十元為五角,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1.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任務,在確保證券交易得以有效且公平進行,我國近幾年來極為注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已逐漸落實「資本證券化,證券大眾化」之目標。迄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止,上市公司計有462家,資本總額30,862億餘元,市價總額117,873.3億餘元。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成交金額292,915.2億餘元。
2. 櫃檯買賣市場︰
為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鼓勵中小企業上櫃,發展資本市場,核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立櫃檯買賣交易制度與電腦資訊報價系統。迄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止,核准開辦櫃檯買賣業務之證券商計有1,176家,股票上櫃買賣之公司計有264家。截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股票成交總額約新台幣18,999億元,債券櫃檯買賣總額約新台幣523,807.5億元。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1. 證券交易市場重要管理措施︰
(1)為提昇集中交易市場資訊透明化,增加個別有價證券(不含一般債券及認購權證)達漲停價買進、跌停價賣出未成交張數,於證券交易所基本市況報導系統揭露,提供投資大眾參考,並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上線實施。
(2)為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投資人更合理、便利多元化之盤後交易方式,修正「上市證券標購辦法」,將上市證券標購作業改採電腦自動交易方式並允許投資國內之外資亦得參與買賣,俾擴增市場之參與,提昇標定價格之合理性;另修正「上市證券拍賣辦法」,限制拍賣委託人不得再參加競買之委託,且將拍賣底價酌予設限,以免與市價差價太大。
(3)為提供櫃檯買賣市場投資人多元化交易方式及配合實施信用交易制度,自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起實施「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及自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實施「鉅額證券買賣辦法」。
(4)為加強股票現券送存之管理,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要求證券商於送存非第一手股票時須檢附現券送存申請書、證券號碼清單等證明文件資料,以利後續查核;另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亦將第一手股票送存部分納入管理。
(5)按上櫃公司如發生財務業務營運不佳或違反相關法令規章等異常情事時,櫃檯買賣中心將對其處以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之處置。惟該處置不惟較集中交易市場相同情形嚴格,亦衍生交易面之後續問題,故本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同意該中心參酌集中交易巿場之機制,重新依上櫃公司異常情事之發生原因及對交易市場影響程度,建立預收款券,停止櫃檯買賣及終止櫃檯買賣之管理機制。
(6)為加強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並補充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之不足,已研擬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草案,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送交立法院審議,該草案重點包括︰
1.設置專責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
2.設置保護基金,由保護機構保管運用;當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而違約時,用以償付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用。
3.保護機構設置調處委員會,辦理證券期貨交易爭議案件之調處,調處成立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4.明定保護機構對於同一證券、期貨交易事件,致使眾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投資人或交易人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以提起團體訴訟或提付仲裁。
2. 查核證券不法交易︰
「股價操縱」與「內線交易」,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與公平,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建立公平、公正之證券市場,經審慎就以下情事進行查處︰
(1)實地盤點部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經發現有異常者。
(2)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訊息,經核有內線交易嫌疑者。
(3)交易所監視小組於監視報告中,提出有異常交易行為者。
(4)投資人檢舉、媒體報導或其他資料來源顯示,可能涉有不法交易之情事者。
(5)就公司內部人未依法事前申報轉讓持股及涉及歸入權資料者。
3. 監視制度之改進︰
為加強交易市場之監視功能及對異常股票之監控,本會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研議修訂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等相關規定,增訂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警示或處置之彈性因應措施,以掌握處理時效,降低對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衝擊,上述修正規定並經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分別公告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一日起實施。
4.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及內部人股權管理︰
(1)本年度運用電腦系統自動勾稽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等公司內部人持股交易狀況,查核其事前、事後申報異常情事,並適時對違規者加以科罰,以落實對內部人股權之管理;另亦針對董事、監察人持股未達成數標準及取得股份超過百分之十未依法申報等異常情形,加強查核予以處罰。本年度各項匯總情形如下表:
表五 八十八年度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申報異常處理情形暨處分人數統計表
違規情形 | 違反情形 | 處理情形 | 八十八年度處分人次 |
持股轉讓未依規定申報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鍰二萬元至四萬元 | 444 |
股權變動未依規定申報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鍰二萬元至四萬元 | 226 |
持股總額未達成數標準或未依規定接受盤點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處罰鍰二萬元至十萬元或連續加重處罰 | 57 |
取得股份超過百分之十未依法申報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條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鍰二萬元至十萬元 | 360 |
(2)為貫徹公司內部人股權資訊之公開,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完成網路建置,將公司內部人股權變動、設(解)質、董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形彙總報表及內部人個別明細等資料,提供投資人上網查詢。
(3)為加強查核董監事持股情形,於現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網路申報系統」中新增「上市(櫃)公司盤點董事、監察人持股申報作業系統」,以即時彙總、分析盤點結果,使盤點作業更具效率,落實董監事持股管理。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1.推動集中交易市場「盤後定價交易制度」,提供投資人得以收盤價進行定價交易。
2.賡續推動「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改進登錄公債交易暨交割作業之安全性與效率性。
3.賡續推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完成立法工作。
4.規劃股東會書面投票制度。
5.為加強交易市場監視制度之功能,本會已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線上監視作業發現重大異常交易時,研擬採取即時處置之具體措施。
6.為先期發現上巿、上櫃公司經營或財務危機,俾加強資訊揭露與管理,以維護證券巿場之安定,研擬建置上巿、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危機預警系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