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四、證券服務事業管理

中央內容區塊

 (一)證券服務事業管理制度︰ 


1.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業務︰ 

(1)目前我國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符合一定資格經申請核准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2)為調節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款、券來源,准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業務。 

(3)為便利發行公司籌措資金,已核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及「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二種融資業務。 

2.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之設計,是一種投資人可以在證券商開設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委託證券商將自己持有的證券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管,並利用電腦自動撥帳功能,完成證券買賣有關交割結算工作,並可簡化發行公司、證券商以及集保公司對股務作業手續。 

3.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之方式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投資所得之利益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即受益人)共享,其目的在於集合多數投資人之資金,組成共同基金,委由專業機構負責經理,並由銀行負責保管該基金資產,以兼具專業經營、分散投資風險之特質,其負責經理基金之專業機構即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外亦稱為基金經理公司。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收取報酬提供證券顧問服務之事業。其經營業務範圍如下︰ 

(1)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2)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3)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4)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經營國內有價證券之顧問業務外,為配合外匯管制放寬,提供投資人從事海外投資之顧問服務,本會並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廿三日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就符合此注意事項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准許其對國內投資人提供符合注意事項條件之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資訊。 

(二)證券服務事業管理概況︰ 

1. 信用交易業務︰ 

八十八年度證券信用交易概況列述如下︰ 

(1)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累計為七十七萬八仟四百餘戶,占證券經紀商總開戶數之7.13%。 

(2)上市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426種,占上市股票86%。上櫃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127種,占上櫃股票49%。 

(3)上市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240,702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市證券成交總金額40.90%。上櫃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5,980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櫃證券成交總金額15.75%。 

(4)上市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19,407億元,占上市證券總成交值3.30%。上櫃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180億元,占上櫃證券總成交值0.48%。 

2. 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八十八年度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概況列述如下︰ 

(1)連線證券商之客戶開戶數累計為八百九十一萬餘戶。 

(2)證券集中保管股票中,混合保管部分餘額計236,484百萬股,分戶保管計(不含非上市上櫃)15,608百萬餘股,總計252,092百萬餘股。集中保管上市股票占上市總股數比率為70.40%。集中保管上櫃股票占上櫃股票總股數比率為76.20%。 

3.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截至八十八年底,計核准國際等三十六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設立,共募集發行二三六個基金,淨資產總值合計新台幣1兆590億餘元,其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基金計有二一四個,其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9,839億餘元,投資國外證券市場之基金計二二個,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751億餘元。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截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匯豐等二一九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接受投資人委託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及怡富證券投資顧問等二十一家公司提供三九八種海外基金顧問業務。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1. 檢討修正證券信用交易有關法規,健全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配合國內經濟、金融狀況,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 

(2)對證券金融事業實施全面財務業務檢查。 

(3)配合信用交易業務之調整,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四家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融券相關業務操作辦法。 

(4)對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實施財務業務檢查。 

2. 推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就投信事業申請募集基金案件,明定本會審核時效及准駁之具體標準。 

(2)核准盛華八八九九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三十六個基金募集發行(含追加募集)。 

(3)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為避險需要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易。 

(4)核發倍立、彰銀喬治亞、聯邦、花旗、慶豐、德盛等六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5)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國內共同基金之線上交易作業準則」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話交易作業準則」。 

(6)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7)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金融機構之認定標準。 

3. 推動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4. 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運︰ 

(1)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第四台從事投資分析活動之監督管理,除加強法令宣導外,對違反行政規定部分,計有十二家證券投顧公司受到糾正、警告、解除職務及停業等處處分,其涉及刑責部分,則有五件移請警調單位偵辦處理。 

(2)加強管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刊登廣告及媒體傳播之規範。 

(3)放寬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其資格測驗之報名資格限制,並改進測驗命題方式。 

5. 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辦理外國基金顧問業務之管理: 

於八十八年二月公告修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中有關投顧公司得提供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範圍,將外國基金之成立年限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增列為審核要件,以提昇外國基金資產組合管理效率,保障國內投資大眾權益。 

6. 推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1)就採指定用途信託方式架構全權委託業務適法性研析後,再研議修正原送行政院審核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 

(2)督促投信投顧公會配合研擬完成「全權委託業務申請程序及審查要點」及開辦「投顧業法規及實務研習班」,以加強證券投顧事業從業人員對相關法規之認識及遵循程度。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1. 加強證券信用交易管理︰ 

(1)通盤檢討有價證券信用交易制度。 

(2)督導證券金融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各證券商加強信用交易作業之管理。 

(3)研修信用交易之相關法規。 

2. 推動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督導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以集中保管公司擬制人名義辦理所保管有價證券過戶、並規劃相關配合事宜。 

(2)繼續推動以帳簿配發有價證券業務,免除兌領、送存、驗核、消除前手等繁瑣手續。 

(3)繼續推動與發行公司配合合併換發大面額股票及新股劃撥配發作業。 

3. 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督管理︰ 

(1)繼續完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程序。 

(2)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重大事項之揭露。 

(3)建立公正之基金信用評等制度。 

(4)持續督導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5)加強對證券投顧公司辦理外國基金顧問業務之管理。 

(6)繼續完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程序。 

4. 推動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之發布施行,建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制度。 

表六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概況表 
 

年度 混和保管 分戶保管 總庫存上市

(櫃)證券股數
上 市 (櫃)

證 券 股 數
庫 存 股 數

佔 上 市(櫃)證 券 比 例

上市

(A)

上櫃

(B)

合計

上 市 

(C)
上 櫃 

(D)
合 計 上 市 

(A+C)
上 櫃 

(B+D) 
 
上 市 

(E)  
上 櫃 

(F)
上 市 

(A+C)/ E
上 市 

(B+D)/ F 
總 比 率

(A+B+C+D)/(E+F)
86 118,738

15,004

133,742

6,037

3,235

9,272

124,775

18,239

202,546

31,645

61.60

57.63

61.07

87 171,792

22,111

193,903

7,148

5,249

12,397

178,940

27,360

268,950

38,239

66.53

71.55

67.16

88

205,507

30,977

236,484

8,105

7,503

15,608

213,612

38,480

303,439

50,496

70.40

76.20

71.23


註:1.資料來源: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2.本表有價證券包括股票、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一受益憑證換算為一股)、轉換公司債(面額新臺幣 

一百元換算為一股)。 

3.統計數據僅供參考。

瀏覽人次: 7505   更新日期: 2023-07-1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