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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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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沿革

  證券市場為國民儲蓄與生產資金相互結合之樞紐,政府為加速經濟發展,促進資本形成,提高國民就業,於民國四十七年曾發布十九點財經改革方案,其中第二點即為籌建證券市場,充分供應建設資金;同年起先後派遣專家,前往美、日等國,研究考察證券市場之業務與管理,民國四十八年三月十六日邀請有關部會代表及專家組成「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從事研究策劃,歷時半載,提出報告中對設立證券市場的基本看法與作法,殊為詳盡。為配合推動此項計劃,建議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並修訂有關各項法律,俾便執行。繼研究小組之後,前美援會復於民國四十九年元月間邀請美籍證券市場專家符禮思先生(George M. Ferris)來台,對台灣證券情況及經濟環境作全面考察,並提出報告,對建立證券市場的先決條件、投資環境的改善等均有所建議。政府當局依據證券市場研究小組的研究結論及美籍證券專家的建議,於民國四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以行政院台四九經字第四四九七號令核定「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同年九月一日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隸屬經濟部。 

  本會成立之初,鑒於原有交易所法及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若干規定,難符實際需要,為集思廣益俾利證券市場工作能順利推行,復邀請國內外專家,組成「證券市場工作小組」,並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管理辦法」,於民國五十年六月廿一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以為證券交易法未制定前過渡性準則;該辦法明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經濟部呈報行政院核定之。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於七十年七月一日將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財政部,嗣後復經七十一年、七十三年及八十年三次修正。 

  邇來為因應經濟國際化需要,健全期貨業之管理與發展,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日隨著「國外期貨交易法」之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自該法施行時,納入期貨交易管理業務。為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完成組織條例修正案立法程序,將名稱改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奉 總統公布。 

瀏覽人次: 6355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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