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一、證券發行管理

中央內容區塊

 (一)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為利企業能有效利用證券發行市場籌措資金並確保資訊之充分及適時揭露,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達到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之雙重目標,本會不斷研究發展採行各項方案與措施,包括建立上市、上櫃審查制度並簡化其作業程序、簡化增資申請案件之審核時效及貫徹資訊充分公開等,茲分別就上市、上櫃、增資、資訊公開等方面分別說明: 

1.上市案件審查制度:

(1)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係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負實質審查之責,本會僅就證交所、承銷商之審查作業予以複核,准其上市契約備查,並採事後抽查或對重大疑義案件詳查,以盡監督之責。 

(2)為擴大我國集中交易市場規模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針對已於櫃檯買賣中心掛牌買賣且符合上市標準條件之上櫃公司,積極引導至集中交易市場掛牌,證交所爰配合增訂「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審查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章則之修正規定,經本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准予備查,證交所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公告實施。 

2.上櫃: 

(1)我國店頭市場起源於民國四十二年,迄五十一年集中市場建立,店頭市場始告結束,七十七年三月一日重新建立股票店頭市場,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為店頭市場重新建立後之首家掛牌交易股票。 

(2)政府為健全資本市場,提高店頭市場之功能,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完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設立,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接辦證券櫃檯買賣業務。自從政府推動店頭市場改善方案起,企業上櫃意願提高,交易制度改善後市場交易已見活絡。 

(3)為落實櫃檯買賣中心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之實質審查功能,並簡化上櫃審查作業程序,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由該中心負其實質審查責任,本會不再逐案審查,惟事後將採抽查或對有重大疑義案件進行追查,如發現有執行疏失者,並將明確歸屬責任。因審查作業流程大幅簡化,審查期間約可縮短一個月以上,審查效率已顯著提昇。 

(4)配合行政院強化經濟體質方案,推動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制度,本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核備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增修訂相關規章,嗣經櫃檯買賣中心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公告後正式實施,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已有十二家公司掛牌交易;為活絡該市場,櫃檯買賣中心並已開放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公司初次上櫃可選擇提撥股份對外公開承銷及簡化預收款券作業程序等事項,本會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發函核備。 

3.增資:

(1)對增資案之審核係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除異常案件採申請核准外,其餘增資案件改採十二或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大幅縮短審核期間。 

(2)為確實督導增資計畫之執行,上市(櫃)公司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變更資金運用計畫應輸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而對於募集資金計畫之執行狀況、增資效益是否顯現及有無資金挪用、計畫任意變更之情形,均列為下次募集資金計畫之審核重點。 

上市審查作業流程

(3)為督促公開發行公司審慎辦理及執行募集資金計畫之健全經營,平時亦加強管理,對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訪查,有異常情形者迅予處理,並適時掌握發行公司所屬行業之特性及未來發展趨勢,聽取發行公司之興革建議,以作為審核其增資案之參考。 

(4)審核募集資金案件時,要求發行人須事先妥善規劃資金募集計畫,並對持有大量資金不當成立投資公司交叉持股及不當運用公司資產之行為予以規範並加強追蹤控管。 

4.資訊公開: 

  為使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充分、公正且即時的公開,以利投資人做合理之投資判斷,本會除加強公開說明書及其他定期資訊(如年度財務報告、年報等)公開內容之完整、確實性外,並對影響股東權益及股價之不定期重大訊息修訂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及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確實依「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處理程序」及「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作業辦法」規定嚴格督促上市、上櫃公司即時公開重大訊息。另為提高公開資訊流通效率,本會責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統籌規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上網之架設工作,並已完成相關作業,投資人可藉由網際網路取得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資訊。 

(二)證券發行概況:詳附表一 ~ 三。 

表一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表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表

表二 上市(櫃)公司債及存託憑證發行概況表 
上市(櫃)公司債及存託憑證發行概況表
表三 上市公司資本變動統計表

上市公司資本變動統計表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1. 擴大證券發行市場規模:

(1)推動第二類股票制度。 

(2)鼓勵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合併,擴大企業規模以提升企業競爭力。 

(3)鼓勵上市上櫃公司發行特別股,並簡化特別股申請上市上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以增加企業籌資管道。 

2. 繼續研擬證券金融商品,提昇籌募資金之效率: 

(1)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開放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 

(2)為促使證券商品種類多樣化,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使公司有較多籌措資金管道,研擬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等金融商品。 

3. 檢討並修正證券發行管理相關規章與制度: 

(1)持續檢討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推動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股票及上市或上櫃。 

(2)改進上市、上櫃審查制度,督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修正上市、上櫃相關規定。 

(3)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發布實施,並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法規。 

(4)為督促公司審慎規劃財務融資計畫,已發布函令推動健全股利政策。 

(5)研擬改進承銷制度,督導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增定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加強業者自律功能。 

(6)鼓勵上市、上櫃公司購併,督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放寬審查標準及程序。 

(7)配合行政程序法即將施行,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價證券處理準則」,廢止「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價證券處理要點」。 

4. 整合公開資訊,研擬簡式公開說明書之適用及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投資人查詢。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1. 開闢企業籌資管道,擴大市場規模: 

(1)研議改進證券承銷價格訂定之相關法令及審查制度。 

(2)繼續檢討修訂股票上市、上櫃相關法規。 

(3)研擬相關法規,促進新金融商品之開發。 

2. 貫徹資訊公開制度: 

(1)繼續落實上市、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即時公開。 

(2)繼續加強資訊公開網路之普及及整合。 

瀏覽人次: 10019   更新日期: 2011-04-2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