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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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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證券商之管理,主要有證券商之許可、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核准、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之指導、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等事項。茲將八十九年主要工作重點摘述如后: 

(一)證券商概況︰ 

  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國內專業證券商計一四二家,兼營證券商計四十八家,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計五十四家。本會為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與自由化,鼓勵本國證券商投資外國證券商及設置分支機構暨代表人辦事處,以引進國外先進之技術與經驗,另目前國內證券商在國外設置子公司、分支機構計二十五家。 

(二)一年來重要措施︰ 

1. 為使我國證券業朝向國際化與自由化發展,並提高資本市場水準及證券業之競爭力與經營效率,本會積極鼓勵證券商合併,並獲業界迴響,已有復華、元大、元富、建弘、寶來、富邦、金鼎、台證、群益、康和證券公司等證券商宣布與其他證券商進行合併。 

2. 為推動證券電子交易工作計畫,已責成台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配合修正相關規章,以提升證券商及投資人對於網路交易安全之重視,並強化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能力,落實交易安全之保障。 

3. 未來將針對電子式證券交易之特性,持續檢討現行規制,建置完整網路交易相關法規及電子商務交易規範,提昇證券業者在無國界之網際網路新領域之競爭能力,並責成相關單位督導證券商具體落實網路交易之安全,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降低業者本身之經營風險。 

4. 為利公營事業之全民釋股政策之執行,以及落實該政策所期達到全民參與之精神,投資人參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釋股之公開申購配售案時,免適用其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該認購價款之規定,且證券經紀商亦得免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有關確認申購人存款足額之規定辦理。 

5. 為簡化證券商辦理承銷作業之流程及提昇其效率,爰將證券承銷契約之核備作業委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負責辦理。 

6. 為擴大證券商經營範圍,推動開放「證券商從事可轉換公司債之資產交換交易」,以提昇證券商競爭力。 

7.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原「證券商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證券商合併審核原則」、「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外國證券商審核要點」、「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納入證券交易法授權之「證券商管理規則」,以資遵循。 

8. 為擴大證券商經營業務範圍,並增加其得合理運用之資金,以提高競爭力,研議開放證券商在其淨值之百分之五內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9. 為促進證券交易市場自由競爭,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全面實施證券交易手續費率上限制度,而為避免證券商惡性競爭,另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範。 

10. 為期證券商管理高層重視及迅速掌握公司之缺失現況,並督導缺失改善之執行,分別核定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修正「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及「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並責成交易所檢討改進目前對證券商之查核制度。 

11. 配合新發布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核定台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12. 為期查核人力之有效運用並重實效,已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研訂其對證券商例行查核簡化方案。另並函請各相關查核單位就未來對證券商之查核將以「選案查核及專案查核為主,例行查核為輔」;將證券商重要異常指標,整合建立「證券商重要指標系統」,並予分級進行動態管理;按證券商別分工查核等進行規劃。 

13. 為有效防範「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工作,已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關於展業員管理、職章數量限制等相關規範規定。 

14. 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四款條文之修正,已可對違規證券商總、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或營業許可之撤銷,爰同意交易所修訂「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以資配合。 

15.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會已修正公布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等五項法規部份條文,俾各項法規明確取得法源依據,以利執行。 

16. 認購﹙售﹚權證交易日趨活絡,為兼顧權認發行人之風險控管與履約能力,持續檢討修正「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調整發行人發行權證之額度、比例及發行檔數限制,訂定保密條款認定標準暨建立即時部位控管之相關機制,以有效加強本商品之風險控管。 

17. 為加強證券商從業人員受託買賣主管及交割主管等之教育訓練,持續督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相關之在職訓練課程,以提昇其專業素質;另對於受證券交易所處以暫停執行業務之證券商從業人員,續施以法紀教育課程,以加強該等人員之守法觀念。 

(三)規劃中重要措施︰ 

1. 為將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納入制度化管理,研議開放證券商得承作此項業務之方向研議,並規劃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由專責單位有效地監督管理,使資訊充分揭露,交易更公平及有效率,以保障交易安全。 

2.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五條修正條文,就證券承銷商因辦理包銷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出售方式等事項予以具體規範,研議訂定「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證券出售辦法」,以利證券商遵循。 

3. 繼續研議增修法規適度擴大證券商之營業項目,並增加證券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 

4. 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方式日益盛行,繼續修改及制定相關規定,以確保交易安全。 

5. 配合我國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之建立,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賡續加強輔導改善自有資本比率未達標準之證券經紀商。 

6. 持續配合有價證券公開申購制度興革,及提升企業募集資金效能,修正相關法規,以改進承銷制度。 

7. 為落實對證券商財務業務問題之檢查及輔導作業,督請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現行「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相關規定,對財務業務已出現異常之證券商,進行具體有效之積極性輔導措施,以收導正之效。 

8. 為配合無實體公債之發行,研議證券商以無實體公債提存營業保證金之相關作業,初步已獲中央銀行國庫局之同意,並擬俟該局修正相關作業要點後實施。 

9. 繼續強化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相關財務比率規定,及落實內部控制、內部稽核相關制度。 

10. 繼續督促證券交易所落實證券商預警制度及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執行,防範證券商經營風險,保障投資交易安全。 

11. 持續協助健全證券商同業公會組織,發揮證券商自律組織功能,並加強自律宣導及從業人員之在職訓練,以提升證券商之服務效能。 

12. 繼續檢討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管理制度,並督促台灣證券交易所落實對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風險控管作業。 

13. 繼續檢討證券商業務人員登記,測驗及訓練等事項,持續推動業務人員統一窗口登記及檢討規劃測驗、訓練等相關制度。 

表四 證券商家數統計 

證券商家數統計

瀏覽人次: 11637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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