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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服務事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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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服務事業管理制度︰ 

1.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業務︰ 

(1)目前我國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符合一定資格經申請核准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2)為調節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款、券來源,准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業務。 

(3)為便利發行公司籌措資金,已核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及「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二種融資業務。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之設計,是一種投資人可以在證券商開設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委託證券商將自己持有的證券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管,並利用電腦自動撥帳功能,完成證券買賣有關交割結算工作,並可簡化發行公司、證券商以及集保公司對股務作業手續。 

3.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之方式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投資所得之利益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即受益人)共享,其目的在於集合多數投資人之資金,組成共同基金,委由專業機構負責經理,並由銀行負責保管該基金資產,以兼具專業經營、分散投資風險之特質,其負責經理基金之專業機構即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外亦稱為基金經理公司。 

4.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依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如下︰ 

(1)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4)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5)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二)證券服務事業管理概況︰ 

1. 信用交易業務︰ 

八十九年度證券信用交易概況列述如下︰ 

(1)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累計為七十七萬八仟四百餘戶,占證券經紀商總開戶數之7.13%。 

(2)上市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426種,占上市股票86%。上櫃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127種,占上櫃股票49%。 

(3)上市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240,702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市證券成交總金額40.90%。上櫃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5,980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櫃證券成交總金額15.75%。 

(4)上市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19,407億元,占上市證券總成交值3.30%。上櫃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180億元,占上櫃證券總成交值0.48%。 

2.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八十九年度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概況列述如下︰ 

(1)連線證券商之客戶開戶數累計為八百九十一萬餘戶。 

(2)證券集中保管股票中,混合保管部分餘額計236,484百萬股,分戶保管計(不含非上市上櫃)15,608百萬餘股,總計252,092百萬餘股。集中保管上市股票占上市總股數比率為70.40%。集中保管上櫃股票占上櫃股票總股數比率為76.20%。 

3.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截至八十九年底,計核准國際等三十八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設立,共募集發行三○一個基金,淨資產總值合計新台幣一兆九六七億餘元,其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基金計有二六六個,其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一兆一九○億餘元,投資國外證券市場之基金計三十五個,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七七○億餘元。 

4.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截至八十九年底止,計核准匯豐等二三八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接受投資人委託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核准怡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提供三九七種海外基金顧問業務;核准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1.檢討修正證券信用交易有關法規,健全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配合國內經濟、金融狀況,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 

(2)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政府鼓勵金融機構進行合併之政策,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3)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兼顧證券商之管理及其業務發展,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4)配合上櫃第二類股票之開放交易及放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時,其融資融券交易資格取得之條件規,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5)配合信用交易業務之調整,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四家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融券相關業務操作辦法。 

(6)配合證交法通過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2. 推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配合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增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2)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3)核准彰銀喬治亞平衡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六十五個基金募集發行(含追加募集)。 

(4)為擴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規模、降低經營成本,並配合本部(財政部)推動金融事業合併之政策,爰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應行注意事項」。 

(5)核發國泰及富達等二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6)為使業者有明確規範可遵循,並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爰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核標準」。 

(7)為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票申請上櫃,並期維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票上櫃後之經營權穩定,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核發股票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同意函審查標準」,並督導櫃檯買賣中心修正上櫃相關規定。 

(8)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辦理投資人以信用卡申購基金應行注意事項」。 

3. 推動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配合「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之訂定,發布「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申請設立審查表」及「審查彙總意見書」參考格式。 

4. 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運︰ 

(1)配合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增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並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2)因應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開放,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審查表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審查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全權委託業務紛爭調解處理辦法及相關契約範本。 

(3)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接受委任人委託投資資金之最低限額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委任投資之倍數。 

(4)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閒置資金之運用及範圍。 

(5)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保管機構及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及其信用評等等級。 

(6)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7)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第四台從事投資分析活動之監督管理,除加強法令宣導外,對違反行政規定部分,計有十五家證券投顧司受到糾正、警告、解除職務及停業等處分,其涉及刑責部分,則有三件移請警調單位偵辦處理。 

(8)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

(9)配合修正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納入原以行政命令規範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管理事宜,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1.加強證券信用交易管理︰ 

(1)通盤檢討有價證券信用交易制度。 

(2)督導證券金融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各證券商加強信用交易作業之管理。 

(3)研修信用交易之相關法規。 

2.推動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督導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以集中保管公司擬制人名義辦理所保管有價證券過戶、並規劃相關配合事宜。 

(2)繼續推動以帳簿配發有價證券業務,免除兌領、送存、驗核、消除前手等繁瑣手續。 

(3)推動與發行公司配合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作業。 

3.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督管理︰ 

(1)繼續完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程序。 

(2)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重大事項之揭露。 

(3)建立公正之基金信用評等制度。 

(4)持續督導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5)研議制定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法。 

(6)持續督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運作。 

(7)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第四台從事投資分析活動及辦理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之監督管理。 

4. 推動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之發布施行,建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制度。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概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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