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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交易市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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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交易管理制度︰ 

  交易制度健全與否攸關資本市場之興衰,為提高已發行證券的流動性,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期能達到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之雙重目標,本會不斷檢討改進現行交易制度,參酌歐、美等先進國家的做法,並隨時研究發展採行各項方案與措施。以下分從交易方式、結算交割制度、競價方式、漲跌幅度及升降單位等方面簡介現行交易制度︰ 

1.交易方式 

  現行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以下簡稱店頭市場)買賣交易方式係採普通交割之買賣,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交割。 

2.結算交割制度 

  我國結算交割制度係循各國通例,不論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均於每日營業終了後,將證券商各種證券之成交數量與金額,分別予以沖抵,然後將淨差額證券與價款,透過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集中辦理交割。 

3.競價方式 

(1)集中市場︰開盤採集合競價方式,盤中及收盤則採連續競價方式,有 二檔限制。 

(2)店頭市場︰採等價成交類似集中市場之競價方式,但無二檔限制,開盤採集合競價方式,盤中及收盤則採逐筆最合理價格成交方式。 

4.股票交易漲跌幅度 

  現行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漲跌幅度均不得超過前一日收盤價格7%(但升降幅度未滿一分而以一分計者,不在此限)。 

5.升降單位 

  現行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買賣之升降單位相同,凡股票每股或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五元者為五分,十五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五十元為五角,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1.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任務,在確保證券交易得以有效且公平進行,我國近幾年來極為注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已逐漸落實「資本證券化,證券大眾化」之目標。迄九十年十二月底止,上市公司計有584家,資本總額40,952億餘元,市價總額102,388.1億餘元。九十年度全年成交金額184,213.2億餘元。 

2.櫃檯買賣市場︰ 

  為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鼓勵中小企業上櫃,發展資本市場,核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立櫃檯買賣交易制度與電腦資訊報價系統。迄九十年十二月底止,核准開辦櫃檯買賣業務之證券商計有187家(總、分公司合計1,237家),股票上櫃買賣之公司計有333家,第二類股票制度公司18家。九十年全年度股票成交總額約新台幣23,269.4億元,債券櫃檯買賣總額約新台幣1,189,684.7億元。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1.證券交易市場重要管理措施︰ 

(1)經行政院核定股市延長交易時間,自九十年元月起,採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開盤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收盤,週六不交易及交割,漲跌幅仍維持百分之七。 

(2)為落實公開收購制度,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並於二月七日配合修正「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3)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因應網際網路之盛行,本會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年五月完成「電腦自動搜尋網際網路資料及資料儲存查詢系統」之建置,俾加強查核網路不實訊息及證券不法交易。 

(4)配合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將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納入歸入權之規範,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修訂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5)為促進債券市場交易及交割效率,督導櫃檯買賣中心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將債券自營商間的登錄公債營業處所議價買賣,透過電腦比對確認,納入等殖成交系統辦理淨額給付結算。 

(6)為健全證券巿場之發展,於九十年間陸續修正上巿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制度之相關規定及會計處理原則。迄九十年十二月底,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計有728件,分別為上巿公司504件(225家)及上櫃公司224件(89家)。 

2.查核證券不法交易︰ 

  「股價操縱」與「內線交易」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與公平,為健全證券市場的發展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對於下列情事審慎查核證券不法交易: 

(1)台灣證券交易所於線上監視發現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2)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訊息,疑涉有內線交易者。 

(3)上市(櫃)公司內部人未依法事前申報轉讓持股資料及涉及歸入權資料進行選案查核。 

(4)對市場可能影響股價之傳聞及媒體報導,加強查核有無涉及不法交易情事。 

3.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及內部人股權管理︰ 

(1)本年度運用電腦系統自動勾稽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等公司內部人持股交易狀況,查核其事前、事後申報異常情事,並適時對違規者加以科罰,以落實對內部人股權之管理;另亦針對董事、監察人持股未達成數標準及取得股份超過百分之十未依法申報等異常情形,加強查核予以處罰。本年度各項彙總情形如下表: 

九十五年度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申報異常處理情形暨處分人數統計表

(2)合理規範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及董監事之申報轉讓制度:九十年六月五日(九○)台財證(三)第○○一五八五號令規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上市(櫃)公司內部人持股期間由原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除依拍賣、標購或盤後定價交易轉讓之數量不受限制外,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亦予調整為1、發行股數在三仟萬股以下部分,為千分之二;發行股數超過三仟萬股者,其超過部分為千分之一或2、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市場平均每日交易量(股數)之百分之五。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1.積極推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完成立法工作。 

2.研議修訂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杜絕行政訴訟案件有關「共同取得人」之認定爭議。 

3.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劃推動盤後非定價交易盤。 

4.研擬「取消兩檔限制」、「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揭露最佳五檔買賣價量」(初期先行揭露最佳一檔買賣價量)、「收盤價改採五分鐘集合競價」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競價制度之可行性。 

5.配合公司法之修正,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6.加強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庫藏股執行情形之控管作業。 

7.研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處理原則。 

8.建全資本市場,強化公司董監事持股管理:依據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濟發展諮詢會議結論,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制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不得轉讓、設定質權。

瀏覽人次: 16389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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