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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服務事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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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服務事業管理制度︰ 

1.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業務︰ 

(1)目前我國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符合一定資格經申請核准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2)為調節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款、券來源,准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業務。 

(3)為便利發行公司籌措資金,已核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及「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二種融資業務。 

2.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之設計,是一種投資人可以在證券商開設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委託證券商將自己持有的證券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管,並利用電腦自動撥帳功能,完成證券買賣有關交割結算工作,並可簡化發行公司、證券商以及集保公司對股務作業手續。 

3.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之方式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投資所得之利益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即受益人)共享,其目的在於集合多數投資人之資金,組成共同基金,委由專業機構負責經理,並由銀行負責保管該基金資產,以兼具專業經營、分散投資風險之特質,其負責經理基金之專業機構即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外亦稱為基金經理公司。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二)證券服務事業管理概況︰ 

1.信用交易業務︰ 

九十年度證券信用交易概況列述如下︰ 

(1)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累計為一百零二萬餘戶,占證券經紀商總開戶數之12.59%。 

(2)上市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485種,占上市股票83%。上櫃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142種,占上櫃股票43%。 

(3)上市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123,943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市證券成交總金額33.68%。上櫃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7,597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櫃證券成交總金額16.48%。 

(4)上市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16,944億元,占上市證券總成交值4.61%。上櫃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447億元,占上櫃證券總成交值0.97%。 

2.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九十年度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概況列述如下︰ 

(1)連線證券商之客戶開戶數累計為一千零八十七萬餘戶。 

(2)證券集中保管股票中,混合保管部分餘額計335,980百萬股,分戶保管計(不含非上市上櫃)20,669百萬餘股,總計356,649百萬餘股。集中保管上市股票占上市總股數比率為73.69%。集中保管上櫃股票占上櫃股票總股數比率為74.03%。 

3.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截至九十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國際等四十一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設立,共募集發行三二六個基金,淨資產總值合計新台幣一兆七千七百七十六億餘元,其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基金計有二九一個,其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一兆七千一百八十四億餘元,投資國外證券市場之基金計三十五個,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五百九十一億餘元。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截至九十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匯豐等二二三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接受投資人委託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核准怡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三十四家公司提供五四九種海外基金顧問業務;核准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十三家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1.檢討修正證券信用交易有關法規,健全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政府鼓勵金融機構進行合併之政策,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2)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兼顧證券商之管理及其業務發展,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3)放寬證金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櫃)股票。 

(4)推動並完成投資人信用交易總歸戶之建制。 

(5)取消融資、融券限額分級制,並提高每一客戶融資、融券額度。 

(6)修正發布「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審核要點」。 

(7)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相關規定。 

(8)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因其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或參考價低於票面金額而暫停融券交易者恢復該股票之融券交易 

(9)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10)訂定代理證券商受理投資人從事融券交易有關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分配數相關規定 

(11)配合證交法通過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12)配合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興櫃股票給付結算作業、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上市(櫃)發行等新種業務帳簿劃撥作業、修正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2.推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管理,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2)為使業者有明確規範可遵循,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3)為避免小型基金解散清算之繁雜程序,並鼓勵藉由合併提高操作績效,同意小型基金得透過合併程序進行合併。 

(4)為提昇競爭力及提供投資人更多之基金商品選擇,同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發行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為減輕證券投信公司之經營成本及尊重業者業務經營之需要,同意一個基金經理人得同時管理二個基金,其規模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億元。 

(6)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守則」。 

3.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運︰ 

(1)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2)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因避險需求從事期貨交易。 

(3)訂定全權委託資產運用於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及短期票券,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4)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第四台從事投資分析活動之監督管理。 

(5)督導投信投顧公會完成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1.加強證券信用交易管理︰ 

(1)通盤檢討有價證券信用交易制度。 

(2)督導證券金融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各證券商加強信用交易作業之管理。 

(3)研修信用交易之相關法規。 

2.推動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督導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以集中保管公司擬制人名義辦理所保管有價證券過戶、並規劃相關配合事宜。 

(2)繼續推動以帳簿配發有價證券業務,免除兌領、送存、驗核、消除前手等繁瑣手續。 

(3)推動與發行公司配合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作業。 

(4)研議設立集中結算機構。 

3.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督管理︰ 

(1)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發展,推動投資信託暨投資顧問法之立法。 

(2)加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財務之監督與管理。 

(3)配合信託業以信託關係辦理有價證券全權委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規劃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4)研議外國基金在臺銷售之可行性。 

(5)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第四台從事投資分析活動及辦理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之監督管理。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概況表

瀏覽人次: 7491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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