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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發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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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為利企業能有效利用證券發行市場籌措資金並確保資訊之充分及適時揭露,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達到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之雙重目標,本會不斷研究發展採行各項方案與措施,包括建立上市、上櫃審查制度並簡化其作業程序、簡化增資申請案件之審核時效及貫徹資訊充分公開等,茲分別就上市審查制度、上櫃審查制度、增資案之審核及資訊公開等方面說明如下:

 

  1. 上市審查制度: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係由證交所負實質審查之責,本會僅就證交所、承銷商之審查作業予以複核,准其上市契約備查,並採事後抽查或對重大疑義案件詳查,以盡監督之責。 
  2. 上櫃審查制度: 
     我國店頭市場起源於民國四十二年,迄五十一年集中市場建立,店頭市場始告結束,七十七年三月一日重新建立股票店頭市場,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為店頭市場重新建立後之首家掛牌交易股票;而政府為健全資本市場,提高店頭市場之功能,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完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設立,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接辦證券櫃檯買賣業務。 
  3. 增資案之審核: 
    對增資案之審核係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除異常案件採申請核准外,其餘增資案件採十二或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大幅縮短審核期間。 
     為確實督導增資計畫之執行,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變更資金運用計畫應輸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而對於募集資金計畫之執行狀況、增資效益是否顯現及有無資金挪用、計畫任意變更之情形,均列為下次募集資金計畫之審核重點。
  4. 資訊公開: 
    為使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充分、公正且即時的公開,以利投資人做合理之投資判斷,本會除加強公開說明書及其他定期資訊(如年度財務報告、年報等)公開內容之完整、確實性外,並對影響股東權益及股價之不定期重大訊息修訂發布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督導證交所建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正式啟用,公開發行公司已規定應辦理資訊揭露項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相關資料之傳輸後,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以簡化並節省發行公司資訊揭露作業及成本,另提供投資人便捷之查詢。

(二) 證券發行概況: 

詳附表一~三。 

表一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表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表

註:1. 分盤交易(全額交割)股票24家,上市面值為898.51億元。 
2. 91年度新上市公司家數85家,資本總額為4,139.2億元;下市公司家數31家,資本總額4,590.0億元。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表

註: 海外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發行金額之計算,所涉匯率分別以新台幣35元(91年)、35元(90年)、30.8元(89年)兌1美元計算。 

表三 上市公司資本變動統計 

上市公司資本變動統計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註:1. 現金增資金額按面值計算。 
  2. 84年(含八十四年)以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併入現金增資計算。 
  3. 減資統計數據包括上市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且已辦理銷除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完成者。 

(三) 一年來重要措施: 


1. 健全國內資本市場,幫助企業於資本市場有效籌資: 
(1) 發布規範,對於不願或無法履行公開發行義務之公司,本會得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以加強未上市櫃公司之管理。 
(2) 配合企業併購法之修正,放寬企業辦理合併、收購或分割等相關規定。 
(3) 開放公司得私募有價證券,並制定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審查程序。 
(4) 為提升企業競爭力及便利企業進行組織調整,督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檢討修正企業分割上市櫃、母子公司同時上市櫃及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之相關規定。 
(5) 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之限制。 

2. 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 
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制定企業透過私募制度赴海外募集資金之相關規範,以增加公開發行公司海外籌資之管道。 

3. 強化資訊公開制度: 
(1) 督導證交所建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正式啟用,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辦理資訊揭露項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相關資料之傳輸後,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以簡化並節省發行公司資訊揭露作業及成本,另提供投資人便捷之查詢。 
(2) 為強化資訊透明度,並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研議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3)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之一之規定,訂定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強化資訊公開。 
4. 強化公司治理: 
(1) 規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有二名獨立董事及一名獨立監察人,以強化董事會或監察人執行職務之獨立性,並確保股東權益。 
(2) 為輔導上市櫃公司建立、執行、落實及宣導公司治理制度,督導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內容包含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及提昇資訊透明度等。 

(四) 規劃中重要措施: 


1. 開闢企業籌資管道,提昇企業籌資效率,擴大市場規模。 
2. 貫徹資訊公開制度: 
(1) 繼續落實上市、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即時公開。 
(2) 繼續加強資訊公開網路之普及及整合。 
3. 強化公司治理及資訊透明度,將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4. 持續推動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並落實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瀏覽人次: 8958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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