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二、證券商管理

中央內容區塊

 對於證券商之管理,主要有證券商之許可、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核准、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之指導、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等事項。茲將九十一年主要工作重點摘述如后:


(一) 證券商概況︰ 


  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國內專業證券商計一一二家,兼營證券商計五十一家,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計四十三家。本會為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與自由化,鼓勵本國證券商投資外國證券商及設置分支機構暨代表人辦事處,以引進國外先進之技術與經驗,核准國內證券商在國外設置子公司、分支機構計三十家。 

(二) 一年來重要措施︰ 


1. 為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制度化管理,爰建制「興櫃股票交易市場」,於九十一年元月二日起正式交易。 
2. 為提昇證券商籌集資金便利性,並有利於證券商大型化、國際化之營運發展,放寬證券商申請股票上櫃轉上市、上櫃及興櫃登錄同意函之審查標準。 
3. 為擴大證券商之業務範圍,核准證券商得經營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業務。 
4. 發布實施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之相關規範。 
5. 開放證券自營商得購買未上市櫃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6. 放寬證券商自有資金之用途及轉投資事業之範圍: 
(1) 開放證券商得持有外幣存款暨以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司、國內銀行及信託業,以提昇證券商之競爭力。 
(2) 開放非屬金融控股法規範之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 
(3) 明定證券商得投資、承銷及自行買賣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種類、總額及適用規定。 

(三) 規劃中重要措施︰ 


1. 為使興櫃股票市場更健全發展持續督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檢討市場相關規範並加強制度宣導。 
2. 為符合投資人需求及配合實務作業,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3. 繼續檢討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制度並督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檢討相關規範以期提昇企業募集資金效能。 
4. 為落實對證券商財務業務問題之檢查及輔導作業,督請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現行「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相關規定,對財務業務已出現異常之證券商,進行具體有效之積極性輔導措施,以收導正之效。 
5. 為提升債券交易市場之效率,增加投資人避險管道,並建構具參考價值之債券殖利率曲線,爰規劃推動債券融券與借券制度。
6. 繼續檢討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管理制度,並督促台灣證券交易所落實對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風險控管作業。
7. 繼續檢討證券商業務人員登記,測驗及訓練等事項,持續推動業務人員統一窗口登記及檢討規劃測驗、訓練等相關制度。 
8. 針對電子式證券交易之特性,持續檢討現行規制,建置完整網路交易相關法規及電子商務交易規範,提昇證券業者在網際網路領域之競爭能力,並督導證券商具體落實網路交易之安全,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降低業者本身之經營風險。 
9. 為建立證券商優良公司治理機制,規劃研訂「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表四 證券商家數統計

證券商家數統計 

瀏覽人次: 7670   更新日期: 2011-04-2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