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1.02
興櫃股票市場正式開始交易。
91.02.01
配合公司法之修正、簡化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相關資訊之申報,以及有效落實委託書之使用管理,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91.02.06
為推動企業併購,修正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將公開收購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並引進強制公開收購等相關制度。
91.02.06
總統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引進私募制度。
91.02.08
開放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司。
91.03.18
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91.03.26
本會核准證券金融事業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
91.04.03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因避險需求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規範。
91.04.17
發布修正「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增進信用評等事業之良性競爭。
91.04.22
發布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91.05.02
明定證券商得投資、承銷及自行買賣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種類、總額及適用規定。
91.05.22
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利企業籌資。發布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91.05.29
修正會計師法第八條。
91.06.10
放寬證券商申請股票上櫃轉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登錄同意函之審查標準。
91.06.12
修正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
91.06.17
開放證券商得經營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業務。
91.06.24
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91.07.01
交易制度取消兩檔限制採集合競價、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收盤改採五分鐘集合競價、揭露未成交的最佳一檔買賣價量資訊等四項措施。
91.07.01
督導櫃檯買賣中心實施指標公債電腦議價制度,將債券自營商間的指標公債買賣斷交易,全面透過電腦議價系統進行線上報價與成交。
91.07.10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91.07.1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1.07.17
總統令公布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91.07.29
變更期貨交易撮合制度為開盤集合競價、盤中逐筆撮合及收盤維持集合競價。
91.08.01
配合「公開資訊觀測站」實施,要求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之股權異動申報作業採網路申報。及中、英文版「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及查詢系統正式上線。
91.08.02
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
91.08.06
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以利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
91.08.06
放寬證券商得轉投資外國事業之範圍。
91.08.12
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並訂定「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91.08.12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91.09.20
發布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91.09.26
核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91.09.30
公告對於不願或無法履行公開發行義務之公司,本會得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以加強未上市(櫃)公司之管理。
91.10.03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91.10.07
配合公司法之修正及提升整體股務作業效率,以落實股務管理,修正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91.10.25
開放非屬金融控股法規範之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
91.10.30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核標準」。
91.11.08
訂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91.11.08
發布訂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91.11.11
放寬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括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交易所買賣基金或信託憑證,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91.11.14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91.11.15
明定證券自營商得購買未上市(櫃)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之購買限額及規範。
91.11.15
配合公司法之修正及健全公司治理,強化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之獨立性,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91.11.18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91.11.25
放寬全權委託代客操作之資金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
91.12.04
放寬全權委託代客操作之資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91.12.12
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91.12.16
修正「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91.12.18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91.12.24
發布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91.12.30
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91.12.31
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及「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