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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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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緣起
證券市場為國民儲蓄與生產資金相互結合之樞紐,政府為加速經濟發展,促進資本形成,提高國民就業,民國47年起先後派遣專家,前往美、日等國,研究考察證券市場之業務與管理,48年擬訂「十九點財經改革方案」,並於隔年49年元月頒布實施,其中第二點即為建立資本市場。民國48年3月16日邀請有關部會代表及專家組成「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從事研究策劃,該小組建議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並配合修訂有關各項法律。前美援會復於民國49年元月間邀請美籍證券市場專家符禮思先生(George M. Ferris)來台,對台灣證券情況及經濟環境作全面考察,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政府當局依據證券市場研究小組的研究結論及美籍證券專家的建議,於民國49年8月13日以行政院台四九經字第四四九七號令核定「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同年9月1日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隸屬經濟部。

經濟部時期
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鑒於原有交易所法及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若干規定,難符實際需要,為集思廣益俾利證券市場工作能順利推行,復邀請國內外專家,組成「證券市場工作小組」,並依國家總動員法第18條規定訂定「證券商管理辦法」,於民國50年6月21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以為證券交易法未制定前過渡性準則;該辦法明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經濟部呈報行政院核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於51年2月9日正式開業,57年4月30日政府公布證券交易法,台灣證券市場基本架構自此成型。民國61年12月11日公布「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財政部時期
民國70年7月1日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財政部。為因應經濟國際化需要,健全期貨業之管理與發展,民國81年7月10日隨著「國外期貨交易法」之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自該法施行時,納入期貨交易管理業務。民國86 年3 月26 日期貨交易法公布,為因應業務需要,爰於民國86年4月完成組織條例修正案立法程序,將機關名稱改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時期
我國原金融管理制度主要特點為行政管理權集中於財政部,而金融檢查權則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我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經統計截至民國93年6月30日止,財政部已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核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有14家,顯示金融集團之發展趨勢於我國已逐漸形成,上述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之管理模式,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而金融檢查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亦影響金融監理之效能。為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政府於民國93年6月30日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93年7月1日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本局改隸屬金管會,並更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另民國98年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二級機關之業務單位以4組至6組為原則」規定之訂定,重新檢視本局組織架構,並衡酌辦理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事項之實際需要,將原8組3室暨4個行政室之架構,調整為6組(證券發行組、證券商管理組、證券交易組、投信投顧組、會計審計組、期貨管理組) 、1室(資訊室)暨4個行政單位(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主計室)。
復依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本局於101年7月1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架構仍維持上述6組1室4行政單位之分工。
 
瀏覽人次: 7329   更新日期: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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