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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發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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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為利企業能有效利用證券發行市場籌措資金並確保資訊之充分及適時揭露,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達到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之雙重目標,本會不斷研究發展採行各項方案與措施,包括建立上市、上櫃審查制度並簡化其作業程序、簡化增資申請案件之審核時效及貫徹資訊充分公開等,茲分別就上市審查制度、上櫃審查制度、增資案之審核及資訊公開等方面說明如下: 
 

1. 上市審查制度: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係由證交所負實質審查之責,本會僅就證交所、承銷商之審查作業予以複核,准其上市契約備查,並採事後抽查或對重大疑義案件詳查,以盡監督之責。
 
2. 上櫃審查制度:
 
我國店頭市場起源於民國四十二年,迄五十一年集中市場建立,店頭市場始告結束,七十七年三月一日重新建立股票店頭市場,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為店頭市場重新建立後之首家掛牌交易股票;而政府為健全資本市場,提高店頭市場之功能,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完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設立,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接辦證券櫃檯買賣業務。
 
3. 增資案之審核:
 
對增資案之審核係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除異常案件採申請核准外,其餘增資案件採十二或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大幅縮短審核期間。 
為確實督導增資計畫之執行,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變更資金運用計畫應輸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而對於募集資金計畫之執行狀況、增資效益是否顯現及有無資金挪用、計畫任意變更之情形,均列為下次募集資金計畫之審核重點。
 
 4. 資訊公開:
 
為使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充分、公正且即時的公開,以利投資人做合理之投資判斷,本會除加強公開說明書及其他定期資訊(如年度財務報告、年報等)公開內容之完整、確實性外,並對影響股東權益及股價之不定期重大訊息修訂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督導證交所建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正式啟用,公開發行公司已規定應辦理資訊揭露項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相關資料之傳輸後,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以簡化並節省發行公司資訊揭露作業及成本,另提供投資人便捷之查詢。


(二) 證券發行概況: 

詳附表一~三。 

表一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表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表
註: 1. 分盤交易(全額交割)股票21家,上市面值為1265.6億元。 
2. 92年度新上市公司家數45家,資本總額為1,746.5億元;下市公司家數14家,資本總額1,179億元。

表二 上市櫃公司債及存託憑證發行概況表

上市櫃公司債及存託憑證發行概況表
註: 海外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發行金額之計算,所涉匯率以新台幣35元兌1美元計算。
 

表三 上市公司資本變動統計

上市公司資本變動統計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註:1. 現金增資金額按面值計算。 
2. 84年(含八十四年)以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併入現金增資計算。 
3. 減資統計數據包括上市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且已辦理銷除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完成者。 

(三) 一年來重要措施:

1. 持續推動公司治理制度: 

為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提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並降低其籌資成本,採導入自律機制、順應國際化潮流及融入國情實務等循序漸近方式推動公司治理制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成立「公司治理推動小組」,集合產、官、學界人士共同研討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相關措施,並督導證交所等週邊單位完成「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參考範例供企業界參考;同時已研提「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另加強資訊揭露之規範,積極參與國際公司治理事務及活動,並舉辦國際性公司治理會議,提昇我國國際知名度。 

2. 健全國內資本市場,幫助企業於資本市場有效籌資:

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開放未上市(櫃)公司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嗣後公司上市(櫃)時,依規定補辦公開發行後,得申請上市(櫃)掛牌買賣,暨開放未上市(櫃)公司得以不對外公開承銷方式募集發行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以促進非屬上市(櫃)公司籌資管道之多元化;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縮短興櫃股票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方式辦理初次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作業之申報生效期間,俾縮短興櫃股票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時程。 

3. 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

(1) 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開放上市及一般上櫃公司得以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併購外國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至海外募集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強化資訊揭露,並增列得採申報生效審查程序,俾提升審查時效。 

(2) 為積極引進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促進我國資本市場之自由化與國際化,並配合企業併購法之施行,於九十二年四月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開放外國發行人在臺發行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亦得以臺灣存託憑證做為履約標的,以增進外國企業來臺發行有價證券之多樣性;另開放外國發行人得以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作為受讓本國公司股份之對價,或依法律規定合併或收購本國公司,以便利企業進行跨國購併;並簡化相關案件申請之審查程序以提升審查時效。

4. 改進證券承銷制度:

為改善我國現行承銷作業,俾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經參酌外界意見後 ,擬定改善架構包括(1)承銷配售方式選擇多元化;(2)落實價格訂定合理化及時價發行之精神;(3)發行辦法採彈性區間訂定方式,增進企業籌資效率;(4)縮短承銷作業時程,降低承銷及繳款風險,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配合修正之相關規章,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日三十一日由各週邊單位發布實施。 

(四) 規劃中重要措施:

1. 配合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通過之「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執行措施及進度,持續積極推動並協助企業落實公司治理各項機制,以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之績效,並促進資本市場與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2. 持續開闢企業籌資管道、提昇企業籌資效率,並擴大證券市場規模。

瀏覽人次: 9397   更新日期: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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