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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289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證券商、財務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289號
 
 
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附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黃奕睿先生)(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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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761   更新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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