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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期貨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金管證期字第1120359909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59909號
 訂定「期貨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期貨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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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046   更新日期: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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