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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國際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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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際化業務概況 

自由化與國際化為近年來政府與國人所致力發展的方向,政府各項財經措施,均朝此方向規劃執行,以期發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邇來證券、期貨市場國際化之趨勢日益顯著,為促進證券、期貨跨國交易與沖銷,各國主管機關以及業界亟需跨國性之合作與協調,並透過雙邊或多邊諮商的方式,減低各國證券期貨市場結構及法規之差距,消除跨國發行與交易之障礙並共同監理跨市場之不法炒作行為。 

為促進與各友好國家與地區之友誼關係並保障投資人及交易人權益,本會除加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外,並積極參與國際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和經貿性國際經濟組織活動,且透過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之簽訂,以及雙邊與多邊諮商之進行與協調,來強化國際合作。 

二、一年來重要措施 

(一)參與國際經濟社會活動,漸進開放市場︰ 

1.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加強我國與國際間證券及期貨管理機構之聯繫交流;本年度派員出國參與國際活動計約四十餘人次。 

2.配合我國加入WTO經貿諮商,調整本會相關法令,以符合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原則,並擬訂證券及期貨管理業務開放承諾表,以加速入會進程。 

(二)簽署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加強國際合作︰ 

1.與加拿大證管會聯合會洽商簽訂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已取得加方同意,雙方正就備忘錄內容研議磋商相關細節。 

2.為擴大與他國證券主管機關之合作,與英國金融管理局洽談重簽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將證券業務亦納入合作範圍,雙方已達成重簽共識並就備忘錄內容進行研商。 

(三)為配合政府建立亞太區域金融中心,建構國際化與自由化藍圖: 

完成「建立亞太金融中心證券暨期貨市場」之藍圖報告及「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本會應增修法規進度管制時程表,並擬訂具體執行計畫如下︰ 

1.放寬本國發行市場上市規定,擴大債券市場規模並提高交易效率; 

2.循序取消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比率限制; 

3.建立亞太地區資產管理中心; 

4.建立債券評等制度; 

(四)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公告修訂「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修訂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准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依實際避險需要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及增訂管理外資受益所有權人相關條款,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公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放寬外資得以各交割月份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金額,併同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額,概以不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放寬外資得從事期貨交易之額度。 

(五)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公告單一及全體外資投資於任何一家發行公司股票總額之比例,分別自百分之十五及三十,均調高為百分之五十。 

(六)八十八年中續協助外資聯誼會針對外資投資作業上所遭遇之困難,協調各有關單位共同改善。 

(七)八十八年四月至五月期間安排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赴日本東京及英國倫敦主持介紹台灣證券市場之大型機構投資人說明會。 

(八)八十八年七月獲德國聯邦金融管理局認定台灣證券交易所為德國投資信託公司可投資之海外市場。 

(九)陸續獲得國際指數公司將台股納入各該公司編製之股價指數中。 

(十)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公告修正外資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檢具之表件,並規範外資在海外從事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向本會申報。 

(十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告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最高限額自六億美元提高為十二億美元。 

三、規劃中重要措施 

(一)擴大參與國際證券、期貨組織及國際經濟組織活動。 

(二)繼續與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簽訂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以增進彼此實質合作關係。 

(三)持續推動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業務︰ 

1.繼續放寬單一外資投資於任何一家發行公司股票總額之比例,以及全體外資投資於任何一家發行公司股票總額之比例,以適應實際外資投資需求。依據我國加入WTO服務業承諾表,自公元二○○一年一月一日起,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外資投資我國上市(櫃)公司之持股比例限制將予取消。 

2.繼續檢討修訂「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簡化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3.逐步開放外資投資本國證券,研擬開放外資可投資國內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金融商品。 

瀏覽人次: 6316   更新日期: 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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