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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交易市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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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交易管理制度︰ 

  交易制度健全與否攸關資本市場之興衰,為提高已發行證券的流動性,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期能達到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之雙重目標,本會不斷檢討改進現行交易制度,參酌歐、美等先進國家的做法,並隨時研究發展採行各項方案與措施。以下分從交易方式、結算交割制度、競價方式、漲跌幅度及升降單位等方面簡介現行交易制度︰ 

1. 交易方式 

  現行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以下簡稱店頭市場)買賣交易方式係採普通交割之買賣,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交割。 

2. 結算交割制度 

  我國結算交割制度係循各國通例,不論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均於每日營業終了後,將證券商各種證券之成交數量與金額,分別予以沖抵,然後將淨差額證券與價款,透過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集中辦理交割。 

3. 競價方式 

(1)集中市場︰開盤採集合競價方式,盤中及收盤則採連續競價方式,有二檔限制。 

(2)店頭市場︰採等價成交類似集中市場之競價方式,但無二檔限制,開盤、收盤採集合競價方式,盤中則採逐筆最合理價格成交方式。 

4. 股票交易漲跌幅度 

  現行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漲跌幅度均不得超過前一日收盤價格7%(但升降幅度未滿一分而以一分計者,不在此限)。 

5. 升降單位 

  現行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買賣之升降單位相同,凡股票每股或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五元者為五分,十五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五十元為五角,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1.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任務,在確保證券交易得以有效且公平進行,我國近幾年來極為注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已逐漸落實「資本證券化,證券大眾化」之目標。迄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上市公司計有531家,資本總額36,612億餘元,市價總額81,911億餘元。八十九年度全年成交金額308,167億餘元。 

2. 櫃檯買賣市場︰ 

  為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鼓勵中小企業上櫃,發展資本市場,核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立櫃檯買賣交易制度與電腦資訊報價系統,再於八十九年三月推動「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制度」。迄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核准開辦櫃檯買賣業務之證券商計有195家(總、分公司合計1,249家),股票上櫃買賣之公司計有300家,第二類股票制度公司12家。八十九年全年度股票成交總額約新台幣44,796億元,債券櫃檯買賣總額約新台幣689,204億元。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1. 證券交易市場重要管理措施︰ 

(1)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之投資管道,便利小額債券投資人利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債券,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核定於集中交易市場實施「中央登錄公債交易制度」。 

(2)為便利發展中企業籌措資金之需要,並增加投資人之投資工具,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實施「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制度」。另再於八十九年十月間改善「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制度」交易方式,同時簡化買賣預收款券委託程序。 

(3)為加速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國際化,並提高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現有設備及人力資源使用效率,自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於集中市場及櫃檯市場同步實施「盤後定價交易制度」,於每週一至周五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間交易,採一盤定價成交。 

(4)為健全證券市場發展,建立庫藏股制度,使上市上櫃公司得因特定原因而買回本公司股份,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實施「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並配合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5)為提高債券議價效率,增進債券交易行情資訊的透明度,以建立市場中長期利率指標,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啟用櫃檯市場新版「債券等殖成交系統」。 

(6)為加強交易市場之監視功能,本會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建立「上市公司內部人暨關係企業資料檔案」,以增進對上市公司資訊之掌握。 

(7)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立上市上櫃經營或財務危機預警制度,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核備相關法規。 

(8)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修正「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刪除證券交易所僱用之助理業務人員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及其董事、監察人不得由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等兼任之規定。 

(9)經行政院核定股市延長交易時間,自九十年元月起,採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開盤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收盤,週六不交易及交割,漲跌幅仍維持百分之七。 

2. 查核證券不法交易︰ 

  「股價操縱」與「內線交易」,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與公平,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建立公平、公正之證券市場,經審慎就以下情事進行查處︰ 

(1)實地盤點部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經發現有異常者。 

(2)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訊息,經核有內線交易嫌疑者。 

(3)交易所監視小組於監視報告中,提出有異常交易行為者。 

(4)投資人檢舉、媒體報導或其他資料來源顯示,可能涉有不法交易之情事者。 

(5)就公司內部人未依法事前申報轉讓持股及涉及歸入權資料者。 

3.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及內部人股權管理︰ 

(1)本年度運用電腦系統自動勾稽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等公司內部人持股交易狀況,查核其事前、事後申報異常情事,並適時對違規者加以科罰,以落實對內部人股權之管理;另亦針對董事、監察人持股未達成數標準及取得股份超過百分之十未依法申報等異常情形,加強查核予以處罰。本年度各項彙總情形如下表: 

八十九年度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申報異常處理情形暨處分人數統計表
(2)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無實體證券、全權委託經營之實行,及行政程序法之實施,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1. 賡續推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完成立法工作。 

2.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之刪除,擬研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瀏覽人次: 7559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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