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化業務概況
經濟自由化、企業國際化,尊重並促進市場機能的運作,去除政府在經濟活動中不當或不必要的干預,以建立開放且公平的競爭環境,為近年來政府與國人所努力發展的目標,並期建設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邇來證券、期貨市場全球化之趨勢日益顯著,為促進證券、期貨跨國交易與沖銷,各國主管機關以及業界亟需跨國性合作與協調,同時透過雙邊或多邊諮商的方式,以降低各國證券、期貨市場法律規章與組織架構的差距,消除跨國發行與交易的障礙,以共同監理跨市場間的不法行為。
為促進與全球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友好關係及保障投資人、交易人權益,本會除加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外,並積極參與國際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或經貿組織活動,同時透過與他國簽署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國際雙邊或多邊諮商的方式,以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市場交易之公平與穩定。
二、一年來重要措施
(一)積極參與或舉辦國際社經活動,逐步調整法規開放市場︰
1. 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加強我國與國際間證券及期貨管理機構之聯繫交流,例如:
(1)八十九年三月派員出席世界銀行在華府舉辦之「新金融體制下之市場研討會」。
(2)八十九年三月派員出席模里西斯召開之「IOSCO新興市場委員會第四工作小組專題研討會」。
(3)八十九年四月派員出席美國證管會舉辦之「第九屆國際證券市場發展研討會」。
(4)八十九年四月派員出席日本大藏省、OECD、ADB主辦之「證券市場研討會」。
(5)八十九年五月派員出席澳洲雪梨「第二十五屆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年會」。
(6)八十九年七月派員出席在馬尼拉召開之「APEC金融管理者訓練倡議區域研討會-市場中介機構之監管」。
(7)八十九年九月派員出席在瑞士召開之「期貨暨選擇權協會第二十一屆年會」。
(8)八十九年十月派員出席在蒙特婁召開之「IOSCO二千年證券訓練研討會」。
(9)八十九年十一月派出席在美國華府召開之「第七屆國際訓練講座:證券執法與市場監管」 。
(10)八十九年十一月派員出席在約旦召開之「IOSCO/EMC (新興市場委員會)會議」。
2. 配合我國加入WTO經貿諮商,調整本會相關法令,以符合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原則,並擬訂證券及期貨管理業務開放承諾表,以加速入會進程。
3.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台北舉辦為期三天之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亞太區域執法官員會議 (IOSCO/APRC, Enforcement Directors Meeting Taipei 2000)。
(二)簽署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加強國際合作︰
1. 與加拿大證券管理聯合會(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CSA)洽商簽訂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已取得加方同意,雙方正就備忘錄內容研議磋商相關細節。
2. 為擴大與他國證券主管機關之合作,與英國金融管理局洽談重簽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將證券業務亦納入合作範圍,雙方已達成重簽共識,並俟英國金融管理局相關管理法規制定後,雙方再就備忘錄內容進行研商。
(三)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公告修訂「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修訂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投資範圍增加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兩項。
(四)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簡化外資申請驗認證程序。
(五)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布僑外人得買賣次順位金融債券。
(六)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宣布僑外人得買賣第二類股票。
(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修訂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依其投資身份檢附個別不同之彙總聲明書。
(八)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公告調高單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金額為十五億美元。
(九)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簡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首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告調高單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金額為二十億美元。
(十一)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修訂「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計修正五條,增訂一條,主要內容為:增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開立投資分戶之規定;證券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要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國內證券下單指令人等相關資訊以及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明細資料。
(十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除特殊產業外,解除單一及整體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
三、規劃中重要措施
(一)擴大參與國際證券、期貨組織及國際經濟活動。
(二)繼續與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簽訂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以增進彼此實質合作關係。
(三)規劃於九十年四月初在台北舉辦亞太經濟合作會計工作小組會議 (APEC Accounting Taskforce eeting)。
(四)持續檢討推動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
以「服務取向代替管理取向」全面檢討修訂「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放寬外資資格條件,簡化申請程序,並調整外資證券投資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