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業務概況:
(一)配合證券暨期貨業務,修訂相關法規:
為健全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配合相關制度之建立,就證券暨期貨相關法規,作必要之修正。
(二)配合推動大陸及港澳地區事務業務,擬具相關法規:
落實政府繼續穩健推動兩岸關係的重要政策,訂定兩岸證券暨期貨業務往來交流之相關法規及措施,以增進兩岸經貿往來,達到互利互補之效果。
二、一年來重要措施:
九十年度完成增修訂之法規如下:
(一)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修正「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三)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四)廢止「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五)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六)修正「金融業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七)修正「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八)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九)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十)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十一)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十二)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十三)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十四)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十五)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十六)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應行注意事項」
(十七)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十八)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十九)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
(二十)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二十一)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二十二)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應注意事項」
(二十三)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
理要點」
(二十四)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二十五)修正「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