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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服務事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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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證券服務事業管理制度︰ 

1. 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業務︰ 
(1) 目前我國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符合一定資格經申請核准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2) 為調節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款、券來源,准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業務。 
(3) 為便利發行公司籌措資金,已核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及「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二種融資業務。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之設計,是一種投資人可以在證券商開設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委託證券商將自己持有的證券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管,並利用電腦自動撥帳功能,完成證券買賣有關交割結算工作,並可簡化發行公司、證券商以及集保公司對股務作業手續。 
3.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之方式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投資所得之利益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即受益人)共享,其目的在於集合多數投資人之資金,組成共同基金,委由專業機構負責經理,並由銀行負責保管該基金資產,以兼具專業經營、分散投資風險之特質,其負責經理基金之專業機構即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外亦稱為基金經理公司。 
4.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二) 證券服務事業管理概況︰ 

1. 信用交易業務︰ 
九十一年度證券信用交易概況列述如下︰ 
(1) 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累計為一百零九萬六千七百一十四戶,占證券經紀商總開戶數之8.52% 。 
(2) 上市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595 種,占上市股票93.26% 。上櫃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219 種,占上櫃股票58.71% 。 
(3) 上市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136,535 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市證券成交總金額 31.14% 。上櫃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9,044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櫃證券成交總金額 16.69% 。 
(4) 上市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14,050億元,占上市證券總成交值3.20% 。上櫃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528 億元,占上櫃證券總成交值 0.98% 。 
2. 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九十一年度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概況列述如下︰ 
(1) 連線證券商之客戶開戶數累計為一千一百四十五萬二千零五十餘戶。 
(2) 證券集中保管股票中,混合保管部分餘額計377,366 百萬股,分戶保管計(不含非上市上櫃)17,223 百萬餘股,總計394,589 百萬餘股。集中保管上市股票占上市總股數比率為76.85%。集中保管上櫃股票占上櫃股票總股數比率為71.84% 。 
3.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截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四十四 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設立,共募集發行三六二個基金,淨資產總值合計新台幣 二兆一千八百一十一億餘元,其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基金計有 三一一 個,其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二兆一千一百零八億餘元,投資國外證券市場之基金計五一個,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七百零二億餘元。 
4.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截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匯豐等二一二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接受投資人委託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核准怡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三十五家公司提供七三七種海外基金顧問業務;核准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十二家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 一年來重要措施︰ 

1. 檢討修正證券信用交易有關法規,健全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 為放寬櫃檯買賣市場股票之融資融券標準,爰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管理與發展所需。 
(2) 開放證券金融事業得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 
(3) 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上櫃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及辦理「可轉換公司債承銷融資」業務。 
(4) 配合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採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2. 推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相關規定。 
(2) 為增加基金操作透明度,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基金年報傳輸事項。此外,債券型基金每月份應增加揭露債券型基金獲利來源資訊。 
(3) 為提升競爭力及提供投資人更多之基金商品選擇,同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fund of funds)。 
(4) 為增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操作彈性,同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次順位公司債及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3. 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運︰ 
(1)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2)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因避險需求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規範。 
(3) 配合信託業以信託關係辦理有價證券全權委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4) 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活動之監督管理。 
4. 配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布施行措施: 
允許依該條例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得以公開招募及上市上櫃交易,訂定「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及「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並修正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上櫃交易相關規定。 


(四) 規劃中重要措施︰ 

1. 加強證券信用交易管理︰ 
(1) 通盤檢討有價證券信用交易制度。 
(2) 督導證券金融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各證券商加強信用交易作業之管理。 
2. 推動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 繼續推動以帳簿配發有價證券業務,免除兌領、送存、驗核、消除前手等繁瑣手續。 
(2) 推動與發行公司配合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作業。 
3. 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督管理︰ 
(1)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發展,推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立法。 
(2) 推動指數股票式基金(ETFs,Exchange Traded Funds)上市交易。 
(3) 加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監督與管理。 
(4) 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第四台從事投資分析活動及辦理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之監督管理。 


表六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概況表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概況表

註:1.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2. 本表有價證券包括股票、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一受益憑證換算為一 股)、轉換公司債(面額新臺幣一百元換算為一股)。 
  3. 統計數據僅供參考。

瀏覽人次: 6953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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