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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會計師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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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查核簽證制度為企業財務資訊公信力之基石,為落實會計師查核簽證制度,達到資訊充分公開之目標,本會持續推動各項提升會計師執業水準及會計資訊品質之工作。茲就會計師管理制度、現行概況、九十一年主要工作事項及未來一年規劃之重要措施,摘述如后︰ 

一、會計師管理制度 


  依會計師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欲於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依法須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後,向擬執業區域之省(市)主管機關登錄,並加入該執業區域之會計師公會後方得執業。 

  會計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為財政部指定之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另就會計師得為之各項業務而言,亦各有其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例如工商登記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會計師應遵守會計師法,執行業務時除應遵循審計準則公報及職業道德規範外,並應遵循各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例如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須遵守證券交易法、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規定。會計師違反上開執業規範時,各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除得依法為行政處分外,並得依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移請財政部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處,會計師公會等自律機構亦設有紀律委員會,以維持其會員執業風紀。 

二、我國會計師執業現況 


  依本會之統計資料,截至九十一年底國內會計師事務所之家數共計1,123家,其中個人事務所855家,約占76%,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68家(含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事務所131家),約占24%。一般而言,整體會計師業之市場規模仍在持續擴大中,且會計師事務所型態有漸由個人執業轉為合夥執業之趨勢。就會計師業各項營收來源之比例而言,目前最主要之營業收入來源為稅務簽證,其次則為財務報表簽證工作(含融資簽證及公開發行公司簽證),再其次則為其他執行業務、工商登記及管理顧問。 


三、一年來重要措施 


(一) 關於提升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品質方面︰ 
  督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訂財務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公報,以為會計審計從業人員業務處理之準繩,俾益提升國內會計水準、強化會計資訊品質及會計師查核技能。截至九十一年底止總計已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三十二號、及審計準則公報三十八號。 
(二) 關於提升會計師執業水準方面︰ 
1. 配合我國加入WTO組織需要,修正會計師法,刪除兼區之限制。 
2. 受理會計師懲戒案件,以期藉由會計師懲戒達到督促會計師提升執業服務水準,維持執業風紀之目的。九十一年度會計師懲 
戒委員會總計受理十二件移付懲戒案件,召開委員會議議決十個案件,經決議應予停業處分者八件,申誡者二件。 
3. 訂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俾使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有明確法規依據,以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 
(三)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預測性資訊之允當公開,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本會刻正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主要係減少公開發行公司應編製公開財務預測之範圍,且規定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損益表之達成情形。另配合「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之修訂與發布,及證交法第四十三之六條公布施行私募制度,調整應公開財務預測之情形及內容。 
(四)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為健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減低經營風險,本會前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授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其訂定重點包括就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及為他人背書保證前作業程序之擬定、逐案之評估等方面,建立強化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另為加強財務資訊之公開,亦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定期及不定期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及為他人背書保證餘額,暨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母公司應代為公告申報之規定等。 
(五) 加強規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之揭露: 
1. 為強化資訊公開,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九十二年起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公告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 
2. 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對上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公告申報財務報告者,除科處罰 
鍰外並註銷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且將相關資訊於本會網站刊載。公司若於六個月內補行公告申報者,得申請恢復股票公開發 
行,若逾期未依規定公告申報者,將廢止股票公開發行。 
(六) 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資訊之公開,以保障投資投資大眾權益,本會依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訂定重點包括金控公司於申報財務報表時,應併同公告申報合併財務報表、另為使閱表者有比較性之資訊,金控公司編製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及金控公司基於行業特性所需公開之財務業務資訊。 

四、規劃中重要措施 


(一) 健全會計師管理: 
為健全會計師管理,全盤檢討會計師法。 
(二) 成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 
依據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決議,本會配合財政部成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期於二年內全面研討,以達成健全 
各業會計制度、提升會計原則與國際調和、加強會計師管理及強化資訊透明化四項目標。 

瀏覽人次: 7399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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