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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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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證券商之管理,主要有證券商之許可、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核准、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之指導、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等事項。茲將九十二年主要工作重點摘述如后: 



(一) 證券商概況︰ 

  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國內專業證券商一○○家,兼營證券商計五十四家,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計四十一家。 

(二) 一年來重要措施︰ 
 

  1. 為符合投資人需求及配合實務作業,發布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2. 開放證券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3. 修訂「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提昇證券商財務報告之資訊品質。
  4. 為提升債券交易市場之效率,增加投資人避險管道,並建構具參考價值之債券殖利率曲線,規劃推動債券借券制度。
  5. 為建立證券商優良公司治理機制,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參採其「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6. 製作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實務手冊,以提昇證券商風險管理水準。
  7. 為增進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效率,並提升市場交易資訊之透明度,已督導櫃檯買賣中心建置「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正式上線運作。 
  8. 配合金融服務業改採負面表列政策,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並制定「證券商辦理證券相關業務及從事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9. 擴大證券商之業務範圍: 
     (1) 核准證券商得從事「債券遠期交易」。 
     (2) 核准證券商加入「中央登錄公債借券制度」,並從事策略性交易 借券。 
     (3) 開放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經紀及自營業務。 
     (4) 開放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股價指數選擇權、股票選擇權 
    及利率期貨避險交易。 
     (5) 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並為降低外國業務風險, 
    允許證券商得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 
     (6) 開放證券商得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 
     (7) 核准證券商得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型商品交易。 
     (8) 開放證券商得發行上市認售權證及上櫃認購(售)權證。 
     (9) 開放證券承銷商參與私募相關業務。 

(三) 規劃中重要措施︰

  1.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開放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承銷業務、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業務及兼營證券、期貨顧問業務。
  2. 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與管理條例制定,研議修正相關法規。
  3. 為強化證券商資本適足規範,並提昇國內證券商資本適足計提之精確性及資源配置之效率,進而促成國內證券商順利轉型為投資銀行,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4. 因應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公報發布,研議證券商營業證券改採公平價值法評價之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 

    表四 證券商家數統計

    證券商家數統計
瀏覽人次: 7908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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