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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服務事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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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證券服務事業管理制度︰ 



1. 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業務︰ 
(1) 目前我國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符合一定資格經申請核准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2) 為調節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款、券來源,准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業務。 
(3) 為便利發行公司籌措資金,已核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及「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二種融資業務。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之設計,是一種投資人可以在證券商開設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委託證券商將自己持有的證券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管,並利用電腦自動撥帳功能,完成證券買賣有關交割結算工作,並可簡化發行公司、證券商以及集保公司對股務作業手續。 

3.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之方式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投資所得之利益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即受益人)共享,其目的在於集合多數投資人之資金,組成共同基金,委由專業機構負責經理,並由銀行負責保管該基金資產,以兼具專業經營、分散投資風險之特質,其負責經理基金之專業機構即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外亦稱為基金經理公司。 

4.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二) 證券服務事業管理概況︰ 


1. 信用交易業務︰ 
九十二年度證券信用交易概況列述如下︰ 
(1) 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累計為一百零二萬零千五百二十七戶,占證券經紀商總開戶數之7.82% 。 
(2) 上市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575種,占上市股票85.95% 。上櫃得為融資融券股票有245 種,占上櫃股票57.92% 。 
(3) 上市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117,127 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市證券成交總金額 28.59% 。上櫃證券融資交易累計金額為新台幣8,147億元(不含資券相抵),占上櫃證券成交總金額 20.16% 。 
(4) 上市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11,103億元,占上市證券總成交值2.71% 。上櫃證券融券交易累計金額為648 億元,占上櫃證券總成交值 1.60% 。 

2. 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九十二年度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概況列述如下︰ 
(1) 連線證券商之客戶開戶數累計為一千一百八十九萬二千一百五十五戶。 
(2) 證券集中保管股票中,混合保管部分餘額計440,358 百萬股,分戶保管計(不含非上市上櫃)16,244百萬餘股,總計456,602 百萬餘股。集中保管上市股票占上市總股數比率為84.27%。集中保管上櫃股票占上櫃股票總股數比率為66.18% 。 

3.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四十三 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設立,共募集發行四一七個基金,淨資產總值合計新台幣 二兆六千六百六十八億餘元,其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基金計有 三四二個,其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二兆五千二百九十八億餘元,投資國外證券市場之基金計七五個,淨資產總值達新台幣一千三百七十億餘元。 

4.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日盛等二○八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接受投資人委託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核准怡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三十七家公司提供八一八種海外基金顧問業務;核准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等八十二家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 一年來重要措施︰ 


1. 檢討修正證券信用交易有關法規,健全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 為配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修正發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條文,並放寬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受委託人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2) 核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修正條文。 
(3) 放寬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期貨經理事業。 
(4) 核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以規範以第三人有價證券償還融券。 
(5) 為配合信託法及信託業法關於有價證券信託公示之規定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轉帳之流程及登帳作業,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2. 推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相關規定。 
(2) 為明確區隔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規定債券型基金其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3) 為提升競爭力及提供投資人更多之基金商品選擇,同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保本型及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 為增加基金投資效率及避險需要,核定「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暨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利率所衍生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並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5)放寬組合型基金得投資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3. 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運︰ 
(1)為加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作業,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申請書」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審查表」,俾簡化證券投顧事業申請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申請書件。 
(2)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暨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得因避險需求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規範。 
(3) 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暨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收取績效報酬相關規範。 
(4) 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活動之監督管理。 
4. 資產證券化相關措施: 
(1)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 
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2) 發布「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3) 發布「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審查要 
點。」 



(四) 規劃中重要措施︰ 


1. 加強證券信用交易管理︰ 
(1) 通盤檢討有價證券信用交易制度。 
(2) 督導證券金融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各證券商加強信用交易作業之管理。 

2. 推動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 
(1) 繼續推動以帳簿配發有價證券業務,免除兌領、送存、驗核、消除前手等繁瑣手續。 
(2) 推動與發行公司配合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作業。 

3. 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督管理︰ 
(1)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發展,推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立法。 
(2) 加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暨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之監督與管理及持續修正辦理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相關規範。 
(3) 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第四台從事投資分析活動。 
(4)為擴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範圍,研議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期貨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得相互兼營顧問業務。

表六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概況表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概況表
 

註:1.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2. 本表有價證券包括股票、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一受益憑證換算為一股)、轉換公司債(面額新臺幣一百元換算為一股)。
 3. 統計數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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