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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國際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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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際化業務概況 

  邇來證券、期貨市場全球化之趨勢日益顯著,為配合證券、期貨跨國交易之發展,各國主管機關以及業界極需加強跨國合作與協調,同時參考國際證券及期貨組織所頒行之證券管理原則、最佳管理實務準則之精神,制訂並修改相關法規,降低各國證券、期貨市場法律規章與組織架構的差距,消除跨國發行與交易的障礙,並共同監理跨市場間的不法行為。 

  為促進與全球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友好關係及保障投資人、交易人權益,本會除已加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外,並積極參與國際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或經貿組織活動及舉辦國際資本市場之論壇及研習班,同時透過與他國簽署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國際雙邊或多邊諮商的方式,以加強國際合作。 


二、一年來重要措施 

(一) 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活動,加強我國與國際間證券及期貨管理機構之聯繫交流,並配合政府招商政策,強化對各大國際財經媒體及投資機構之各種宣導措施以突顯台灣資本市場在國際上之地位。 


1. 九十二年一月派員出席於斯里蘭卡舉行之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亞太區域委員會。 
2.九十二年四月派員參加美國證管會舉辦之「證券市場發展研討會」。 
3.九十二年八月配合財政部赴美國紐約、波士頓舉辦「二○○三年台灣投資論壇」。 
4. 九十二年十月派員出席於韓國漢城舉行之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第二十八屆年會,並與澳洲證券暨投資管理委員會簽署「資訊分享及合作議定書」。 

九十二年十月主委丁克華(左四)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第二十八屆年會

九十二年十月主委丁克華(左四)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第二十八屆年會 

5. 九十二年十月派員赴泰國曼谷出席APEC部長級會議。 
6. 九十二年十月配合行政院政策,參與籌辦在台北舉辦之「國際招商大會」。 
7. 九十二年十月派員參加馬來西亞證管會舉辦之「新興市場研習計畫」。 
8. 九十二年十一月派員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於西班牙馬德里舉行之「二○○二年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訓練研討會」。 
9. 九十二年十一月派員出席日本財務省與OECD、ADB共同主辦之第五屆「亞洲資本市場改革圓桌會議」,及OECD亞洲公司治理白皮書發表大會。 
10. 九十二年十一月舉辦「台北公司治理論壇」,邀請OECD負責推動金融新興市場公司治理業務之資深官員及國際產官學界知名人士來台擔任講座。

九十二年十月主委丁克華與澳洲證券暨投資管理委員會簽署「資訊分享及合作議定書」
 
九十二年十月主委丁克華與澳洲證券暨投資管理委員會簽署「資訊分享及合作議定書」


11. 九十二年十二月舉辦「二○○三年台北資本市場研習班」。 
12. 九十二年十二月派員參加英國金融管理總署舉辦之「國際研討會」。 
13. 九十二年十二月派員參加於智利舉辦之「APEC財長會議技術工作小組會議」。 
14.九十二年十二月派員赴東京舉辦「投資台灣說明會」。

 (二) 簽署資訊分享及合作議定書,加強國際合作:

今(九十二)年本會已完成與澳洲證券暨投資管理委員會簽署資訊分享及合作議定書,未來將繼續與重要國家證券期貨主管機關簽訂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以增進彼此實質合作關係。 

(三) 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放寬相關管理制度: 

1. 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格條件: 
(1) 九十二年一月七日降低各類專業投資機構持有證券資產規模為原規定之二分之一,並取消須具各式經驗之規定。 

(2) 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同意其他機構如學術或慈善機構,其章程若載明所屬內部基金得用於投資,且委託外部經理人操作者亦得申請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3)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格條件中有關資產規模之限制。 
2. 放寬外資投資限額及資金匯入期限規定: 
(1)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 
定。 
(2)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核可投資後,應於兩 
年內匯入資金之限制。 
3. 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並簡化外資投資程序及申請文件: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投資登記程序簡化為「一次登記,永久有效」;其所需登記文件亦儘量簡化,非必要之文件如保管契約副本等,皆免予檢附。 
4. 降低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成本。 
(1)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格認證規定,由其自行聲明並切結。 
(2)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取消外資開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專戶及海外存託憑證兌回專戶之規定,全面實施「三合一帳戶」。 
(3)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取消外資應於年度終了後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 
(4)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取消外資僅得開立一個新臺幣帳戶之規定。 

(5)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放寬華僑及外國人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如出具其投資證券之收益為免稅、已就源扣繳或已依規定繳納稅款之證明文件,則得免檢附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而逕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以減少外資不必要之納稅作業成本。 
5. 放寬外資投資限制及資金運用範圍: 
(1)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放寬外資從事期貨交易規定,取消「投資期貨部位」限制規定。 
(2)九十二年一月七日開放外資得與金融機構或櫃檯買賣證券商進行新台幣衍生性商品交易(新台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等三項),並以其持有公債、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之現貨部位為限。 
(3)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開放外資得從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 
(4)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開放外資得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5)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參與國內有價證券借貸市場。 

(6)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申請作為國內發行公司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於現有海外存託憑證兌回之額度內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7)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已持有國內債券部位(不含附條件交易)且有避險需求者,得參與國內公債期貨市場交易。 

三、規劃中重要措施 

(一) 擴大參與並主辦國際證券、期貨組織國際活動及一般性國際經貿活動。 

(二) 持續檢討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規定,並吸引外資投資台灣資本市場。 

瀏覽人次: 5863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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