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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登記及執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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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師執業登記及事務所之登錄
  依據會計師法第5條、第8條及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另依據會計師法第17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相關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
 
 
二、事務所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業務
  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依會計師法第15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前,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登記事項
 
瀏覽人次: 43558   更新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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