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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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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務所檢查目的及原則
  依據會計師法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金管會進行事務所檢查之目的,係為改善查核品質、健全事務所品質管制制度及預防可能審計失敗之潛在風險,透過檢查機制發揮公共監督之功能,促進高品質審計,進而提升公眾對會計師查核意見及財務報導之信心,而並非懲處,惟如於檢查過程發現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或涉有會計師法第 61條情事,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者,將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以維會計師風紀
 
二、事務所檢查缺失改善
  事務所檢查完畢後,金管會將於實地檢查完竣後彙整檢查結果,提出檢查報告初稿,函請受查會計師事務所於 30 天之期限內提出書面回應意見。如受查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初稿內容無異議,將發布正式檢查報告,請受查會計師事務所應針對報告提列檢查意見及檢查發現之缺失事項,於文到 2 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報金管會,並應確實注意改進。
 
三、歷年會計師事務所檢查報告
瀏覽人次: 20321   更新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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