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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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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戒
  依據會計師法第61條規定,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以及其他違反會計師法規定,情節重大;另依據同法第62條規定,懲戒處分種類如下:新臺幣12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之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 最近 5 年度受會計師法懲戒名單 (113.4.3更新 ,ods)
 
二、處分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本會得視情節之輕重對其進行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簽證或撤銷簽證之核准等處分。
 
● 本會依證交法第 37 條處分之會計師名單 (109.11.13更新 , 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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