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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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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命令承通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陳○○1個月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投字第104002485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24850號
受處分人名稱: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吳○○
地址:略
受處分人:陳○○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通投顧)糾正;命令承通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陳○○1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4年8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分別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及「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第11款分別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1款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
三、承通投顧公司及業務人員陳○○持續推介F-○○股票,卻未追蹤分析公司之營運狀況,所為技術分析亦以單日股價表現逕為推介,且有投資分析報告事後補作之情事,有投資分析報告未列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及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之違規情事,承通投顧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業務人員陳○○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一)於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月27日及104年4月7日至104年4月8日多次向會員推介買進或建議續抱F-○○股票,期間○○股價由124.50元跌至55.20元,承通投顧及業務人員推介○○股票所為之分析資料僅包括下列資料,核有投資分析或建議買賣未有合理基礎或根據情事:
1、103年12月間2則敘及公司營運狀況數據之傳真稿,餘推介期間之傳真稿,未就買進或續抱○○之推介建議進行說明或分析。
2、103年10月9日及28日、103年11月3日及27日與104年3月6日等5篇相關媒體報導資料。
3、發送簡訊各日之盤中及盤後之交易線圖,且僅略提及○○為強勢股、或簡單描述當日價位變化或僅表示依新聞消息即逕為推介買進或續抱之建議。
(二)查103年12月26日、104年1月19日及20日等3日僅有盤後交易分析線圖,且所為之分析與結論已於盤中發送簡訊提供予會員,核有事後補做投資分析之情事。
四、綜具前述,承通投顧及其業務人員陳○○違反規定之事項,已足以影響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正常執行,爰承通投顧部分,依本法第102條規定;業務人員陳○○部分,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分別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第11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1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吳○○君】<略>、陳○○君<略>
副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瀏覽人次: 6347   更新日期: 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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