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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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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7104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71048號
受處分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交易人首次使用API下單前未進行測試,及未經期交所同意前即將即時資訊轉接傳輸予交易人作為非揭示使用等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之交易人〇〇〇等〇人申請使用API下單,惟受處分人對其首次使用API委託下單前,未就相關傳輸設定與交易人進行連線測試並留存測試紀錄,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60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作業」有關「(二)相關控管配套措施…3.公司應於期貨交易人首次使用API委託下單前,就相關傳輸設定進行連線測試,並留存相關測試紀錄…」之規定不符。
(三)受處分人有未經期交所同意前,即將即時資訊轉接傳輸予其開戶之交易人作為非揭示使用,且受處分人未與接收資訊之交易人約定應遵守期交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中,有關資訊用戶使用交易資訊之相關規定,及向期交所申報非揭示使用人數與實際使用人數不符,與受處分人之內部控制制度「CC-27010網路安全管理」有關『4. 公司轉接傳輸即時資訊應依期交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109.2.24台期作字第10907001030號函規定辦理,經期交所同意得將即時資訊轉接傳輸予其開戶之交易人作為非揭示使用,並應與接收資訊之交易人約定應遵守「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中,有關資訊用戶使用交易資訊之相關規定,且應於每月10日前至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申報非揭示使用資訊用戶資料。』之規定不符。
(四)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〇年〇月〇日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〇年〇月〇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〇〇〇先生)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〇〇〇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抄本: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黃 O O
瀏覽人次: 3203   更新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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