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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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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日盛投信解除前投資經理人陳○職務。(金管證投罰字第102003529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20035293號

受處分人: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劉○○

受處分人: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投信)警告及罰鍰120萬元,並命令日盛投信解除違規行為時投資經理人陳○職務。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分別明定「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次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委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第19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及第3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決定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起,至委託投資資產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本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本會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準用第二項至前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陳○於99年1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擔任日盛投信勞工退休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投資經理人期間,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中華民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比對交易資料顯示,陳○有利用吳○○名義從事多檔與所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相同股票標的之買賣,且有多檔係於吳○○帳戶交易當日或相近日期(5日內),吳○○帳戶先委買、該等全權委託帳戶再行委買,或於該等全權委託帳戶委買後、吳○○帳戶再行委賣之情事,陳員顯有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所管理委託資產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且未向所屬公司申報。此有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查核交易資料,及陳○陳述意見書所自承其與所管理全權委託帳戶重疊之個股中,有全權委託帳戶賺吳○○帳戶賠,及全權委託帳戶賠吳○○賠之情形等云云事證可稽,核已違反全委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三、綜具前述日盛投信投資經理人陳○之違規事實明確,足以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且日盛投信前已於101年5月7日經本會以類似違規案件懲處在案,惟仍於本會處分後有於101年5月8日至10月31日期間,再度發生陳○之違規行為,顯見未積極改善,核有監督管理不周之責,爰分別依本法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及第104條規定分別對日盛投信及陳○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及第3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第19條之1。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瀏覽人次: 20231   更新日期: 20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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