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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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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62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621號
 
受處分人名稱: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鄧○○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楊○○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80萬元,以及命令公司委託非簽證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制度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並命令統一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劉○○及張○○之職務;另命令統一投信停止總經理李○○及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楊○○各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9年7月15日至109年10月14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本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各服務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令各服務事業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審查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應專案審查之必要。」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8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證期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及第33條所明定。
三、受處分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
(一)統一投信前基金經理人劉○○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10月28日擔任統一○○基金之協管經理人期間,同時擔任其弟劉○○帳戶之下單代理人,查其利用上開帳戶買賣之股票有與所經理之基金買賣相同股票之情事,核已違反投信投顧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二)統一投信前基金經理人張○○自106年1月1日至107年10月9日擔任統一○○基金及統一○○基金之基金經理人,107年10月10日離職後之次日起即擔任王○○帳戶之下單代理人。依王○○開戶證券商之電話錄音紀錄及其營業員出具之說明,查得張○○於擔任前揭基金經理人期間即有以王○○帳戶下單委託買賣之情形,且王○○帳戶買賣之股票有同日與張○○所經理之基金買賣相同股票之情事,核已違反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三)統一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及未有效防範內部經手人員利益衝突,致公司前基金經理人劉○○及張○○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國內股票,統一投信未善盡督導之責,核已違反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期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四、統一投信總經理李○○自97年3月11日起擔任總經理職務迄今,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之執行,未能建立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公司前基金經理人劉○○及張○○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國內股票,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核已違反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期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
五、統一投信前內部稽核主管楊○○於95年2月1日至107年10月29日擔任內部稽核主管職務,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未善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核已違反證期內控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
六、綜具前述違規事實,違規情節嚴重,足以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及第33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鄧○○】、李○○、楊○○、劉○○、張○○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
 
主任委員 黃 天 牧
瀏覽人次: 9749   更新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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