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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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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7380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73803號
受處分人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邱OO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警告及罰鍰合計新臺幣336萬元,以及命令凱基證券停止經理人邱OO君6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至10月間至凱基證券OO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下列缺失事項:
(一)凱基證券OO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賴OO(下稱賴員)有下列違規情事:
1、107年間以替客戶申購基金為由並保證獲利,詐騙客戶李OO匯款至其銀行帳號,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不得有「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同條項第10款不得有「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及凱基證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一)之規定。
2、108及109年間與民眾吳OO、翁OO、李OO及蕭OO等人約定代操期貨,且由民眾提供賴員資金,再由賴員以其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禁止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6款有關「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及凱基證券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CA-19320業務員管理作業九之規定。
3、107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期間與期貨交易人黃OO、蔡OO及何OO等人有資金往來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第1款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不得有「收受期貨交易人任何款項」及凱基證券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CA-19320業務員管理作業九、(一)之規定。
4、107年在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有5日6筆委託交易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禁止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有關「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及凱基證券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CA-193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17.之規定。
(二)凱基證券及其經理人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1、賴員前揭違規情事,顯示凱基證券有未落實督導業務人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之情形,且分公司經理人邱OO(下稱邱員)自105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且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相關簽核主管甚而於107年4月份起進一步調降賴員之期貨交易手續費,以利其從事期貨交易,顯示凱基證券及邱員有督導管理不周之情形,致未能發現賴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2、109年1至6月現貨「分公司內部人交易異常檢核表」揭示賴員帳戶有異常交易時,邱員未就賴員之說明判斷其合理性,並記錄分析排除異常之理由,對利益衝突檢核作業流於形式,核與凱基證券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六)2.規定不符。
3、賴員股票帳戶於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與客戶黃OO及賴OO交易標的經常性相同,邱員未能彙總分析賴員與客戶帳戶交易情形,以查明賴員是否有利用他人帳戶交易之情形,核與凱基證券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六)1.規定不符。
4、「內部人交易明細資料」揭示賴員在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邱員未就此異常情事深入瞭解並留存紀錄,以及公司未確實辦理篩選同IP位址作業,核與凱基證券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CA-193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17.及29.規定不符。
(三)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107年8月至109年8月期貨「防制洗錢客戶委託交易狀況表」產出屬賴員帳戶之可疑交易,係由賴員自行辦理確認無異常情事,相關簽核主管未審慎瞭解賴員帳戶經常出現大額交易情形之合理性,核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未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明定;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所明定。
(二)次按「…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分別為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第10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按「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分別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第2項、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按「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期貨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所明定;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三)又按凱基證券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其中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六)1.規定,公司內部人員之委託買賣應依公司訂定之相關辦法於成交後檢查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公司或其他客戶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六)2.規定,公司營業部門應每日取具、檢視當日所有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及其受託客戶之委託買賣明細表,以瞭解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有無利用職務知悉之消息而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如有於短時間(5分鐘)內同方向買進或賣出相同標的者,應請其出具說明書說明原因後陳送權責主管審核,並留存相關紀錄。發現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應依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置;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一)規定,公司負責人、各級業務人員及其他員工於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業務時,不得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之規定;CA-193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17.規定,公司得…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應含: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CA-193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29.規定,…應…篩選網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人…;CA-19320業務員管理作業九、規定…公司及人員除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受期貨交易人任何款項。
三、綜上開事實及理由顯示:
(一)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有效性不足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及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對凱基證券予以警告處分;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凱基證券新臺幣(以下同)96萬元罰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240萬元罰鍰,合計處336萬元罰鍰。
(二)邱員自104年9月至109年8月期間擔任凱基證券OO分公司經理人,於任職期間對公司內部管理相關報表揭示賴員帳戶有異常交易時,未能審慎瞭解出現異常交易情形,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於OO分公司有效執行,又其身為賴員前揭違規行為時之分公司經理人,未落實督導賴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自105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及於賴員申請調降期貨交易手續費時,未就其交易及損益情形加註意見,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之情形,致未能發現賴員違規情事,並予以遏止,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理人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之規定,已影響證券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正常執行,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證券停止經理人邱員6個月證券及期貨業務之執行。 
法令依據:
一、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
二、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第10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第2項、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許OO先生】、邱OO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9167   更新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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