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20365880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658801號)
2024-04-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20365880號
受處分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763944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路○○號○○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路○○號○○樓
主旨:貴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69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貴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併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8月14日至25日對貴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一、貴公司前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台股九)經理人吳○○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稱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二、貴公司買入海外債券之投資分析及檢討作業、對海外債券之信用風險分析及暴險部位管理、就投資私募基金之應募人提供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之聲明書未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對高齡客戶基金申購書內容之修改未經客戶確認,有作業面及內部管理面之缺失。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
(一)貴公司前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台股九)經理人吳○○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陳○○及陳○○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貴公司對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吳○○之個人交易違規行為未善盡督導之責,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授權所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
(二)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致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吳○○得於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復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稱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二、上述事實二:
(一)買入海外債券之投資分析報告未檢視債券最新信用評等資料及對債券遭信用評等公司撤銷評等未檢視評估投資信用風險,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未具有效性,核已違反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二)買入無信用評等之債券,投資分析報告未對發行人財、業務數據逐年惡化予以評估;對中國地產業信用風險劇增及債券價格大幅下跌,未整體檢視暴險部位及損失情形,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未具有效性,核已違反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三)投資私募基金之應募人提供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之聲明書,惟貴公司未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核已違反本會106年10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8414號令規定。
(四)對高齡客戶基金申購書內容之修改,未經客戶確認,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核已違反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三、綜前所述,吳○○擔任公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已聲明遵循個人交易規範,惟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全委帳戶相同標的,核已影響貴公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之正常執行,違規情節重大;而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致吳○○發生前開違規行為,本案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分如次: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警告。
(二)針對理由及法令依據一所述違規事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12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證期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658801號
受處分人: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命令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解除受處分人之職務。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2年8月14日至25日對國泰投信進行一般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擔任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台股九)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稱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表示於國泰投信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利用陳○○及陳○○帳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國泰投信申報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1款及第71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第19條之1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擔任國泰投信上開職務期間,為受國泰投信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任職時已簽署遵循個人交易規範之聲明書,且每年均申報無個人交易並為誠實申報之聲明,係於明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1款及第71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第19條之1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等規定,仍刻意規避公司查核員工交易之機制,利用特定人帳戶交易與其於國泰投信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同個股,違反前開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而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核有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三、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吳○○、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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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