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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業務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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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辦理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申請許可流程:
    證券商申請總、分支機構辦理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應檢附申請書件送證交所,證交所審查並轉報本會(證期局)進行審核,不符合規定者,將請證券商補件或予以退件;本會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
註:經核准之證券商毋需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惟應將營業項目登載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 

二、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申請許可流程:
(一)第一階段-申請許可
1、證券商申請總、分支機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檢附申請書件送證交所,證交所審查後轉報本會(證期局將洽會銀行局意見)進行審核,不符合規定者,將請證券商補件或予以退件;符合規定者,將函復證券商核准辦理,並副知本會銀行局。
2、證券商申請時擬辦理之信託業務種類屬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或集合)管理運用,且接受客戶原始信託財產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如該證券商係首次申請辦理全委業務,須檢附相關書件向本會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委業務;如該證券商已具委任全委資格,則須檢附相關書件向投信投顧公會申請增加以信託方式辦理全委業務,由投信投顧公會轉報本會,本會將併循前開(一)1、之程序核定是否准予證券商辦理是項業務。

(二)第二階段-換發執照
1、證券商申請換發總、分支機構許可證照應檢具指定書件,送證券交易所審查及檢核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證照之登錄後,轉報本會(證期局將洽會銀行局意見)進行審核,不符合規定者,將請證券商補件或予以退件;符合規定者,將換發許可證照予證券商,並副知銀行局。
2、如該證券商係首次申請辦理全委業務,須檢附相關書件向本會申請;如該證券商已具委任全委資格,則須檢附相關書件向投信投顧公會申請,由投信投顧公會轉報本會,本會將併循前開(二)1、程序辦理換發許可證照。
註:證券商申請總、分支機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未於期限內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延展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開業:
1、證券商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登錄前應經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二人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
2、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且備妥信託業同業公會同意入會及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由證券交易所轉報本會後,始得開辦。
註:證券商總、分支機構自受領許可證照,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本會核准延展者,不再此限。

附件:證券商申請財富管理業務流程圖(PDF)

 
瀏覽人次: 1590   更新日期: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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