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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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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王OO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規定,處該公司糾正,並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王OO1個月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投字第1000056648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00056648號

受處分人: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754590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00號9樓、102號9樓
代表人:陳OO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00號9樓、102號9樓

受處分人:王OO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主旨:處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發投顧)糾正;命令啟發投顧停止業務人員王OO 1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0年12月15日至101年1月14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分別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及「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二、 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13款分別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為…其他顯著有違事實…之行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九、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其他顯著有違事實…之行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九、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十一、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十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三、 啟發投顧業務人員王OO100年5月23日至7月22日於全球財經台「瞞天過海」節目之證券投資分析,啟發投顧及王員核有以下違規情事:
(一)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如:100年6月8日:「看清楚了,它一月份上櫃的,今年一月份,到下個月7月滿半年要開放融資融券信用交易…」。
(二)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如:
1. 100年6月1日:「要跟我們一起操作的觀眾朋友,今天你也許有最後的機會,昨天的專案公司爆線…再給大家一次機會…要用昨天專案的朋友,我今天再開放最後一天,進廣告,開始撥打….」。
2. 100年6月9日:「我已經好久沒有推專案了,等一下你看清楚,因為有限制名額…你來找我,我帶你,有限名額(牌告寫:短天期,限10名)」。
(三)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如:
1. 100年6月20日:「今天是禮拜一…那禮拜二,明天是我生日再一天,禮拜三、禮拜四,再二天,讓他橫向整理,我認為到禮拜五就有機會怎麼樣,拉漲停…禮拜五就有機會橫向整理完以後拉漲停板…」。
2. 100年6月21日:「那當然啦我在禮拜一的節目我預告說,它(研勤)整理後禮拜五它應該會拉漲停板,…」。
(四)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如:
1. 100年7月18日:「研勤有意要結束PND…就是導航的軟體授權,...現在你們這幾家小廠商,你們也要賣GPS,可是你們沒有軟體,你們就跟我買軟體,…研勤已經聞到商機…他發現我幹嘛給你賺,它要把(軟體)授權收回來…,這是天大的利多…不再對外,集中火力鞏固手機軟體市占及車廠合作案…」。
2. 100年7月21日:「各位,我認為研勤6月營收有暗蓋,我認為它6月不只4100萬,…它如果全部灌在7月的話,那還得了,股價一飛沖天…」。
(五)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如: 100年7月18日:「今天這邊瞬間被倒貨好幾百張…研勤撐住還拉起來,表示有一個很大咖的在強力鎖碼中…」。
(六)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如:100年7月18日:「我一路預告神準,我們帶會員一路鎖單,…有預告你這是初升段,你不相信我,沒關係我的會員賺翻了…」、「你知道我的會員很多研勤小咖咖就賺幾十萬,大咖咖賺幾百萬,我的雲頂有賺千萬…我坐在這個地方講…買的到也出的掉…」。
四、 綜具前述啟發投顧暨其業務人員王軒中違反規定之事項,已足以影響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正常執行,爰啟發投顧部分依本法第102條及第117條規定,王OO部分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分別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13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11款、第13款及第14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00號9樓.102號9樓>、王OO君<○○○>
副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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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267   更新日期: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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