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規定,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400281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40028131號

受處分人: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施○○

主旨:處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2倍至5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二、違反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3條第2款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四、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基金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分別為本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及第4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4款及第13條第1項第4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會104年1月12日至20日對受處分人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
(一)受處分人所經理之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核有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擔任基金投資顧問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受處分人未依基金信託契約,向本會報備投資顧問事宜,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
1、◎◎於103年9月10日、103年11月25日以電子郵件提供投資組合建議(含股票名稱、交易數量及買賣時程分配),受處分人於103年9月11日至9月15日間及103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間,運用上開基金買賣股票之執行結果與◎◎所提供投資組合內容相同。
2、受處分人對OO及OO等股票於103年11月7日自股票備選庫(Stock Pool)移除,旋依◎◎於103年11月25日所提供投資建議加入股票備選庫後,於103年11月26日運用所經理之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等股票。
3、◎◎於103年10月16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受處分人,已注意到OO股票辦理現金增資之訊息,因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該股票部位很小,且該股票近期表現不佳,故決定不參與現金增資,受處分人同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收到,將通知基金會計照辨」。
4、受處分人103年9月2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月份最後1周之持股比重與同業相差5.99%,請◎◎採取措施增加基金持股部位,103年9月3日再次發送電子郵件請◎◎立即採取行動,◎◎於103年9月4日提供OO及OO等2檔股票之投資組合建議,受處分人於103年9月5日依◎◎建議執行交易並回復已下單,但OO股票可能因流動性因素未必能完全成交,將通知◎◎後續交易情況。
(二)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配合◎◎之投資建議撰擬投資分析報告及出具投資決定書,投資分析報告流於形式,未有合理基礎及根據,違反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1、◎◎於103年9月1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基金投資組合建議,內容提及有5檔個股尚未加入股票備選庫,並指示該投資組合將自103年9月11日起進行交易,受處分人於103年9月5日將該5檔個股加入股票備選庫,並回復◎◎目前有3位人員專門配合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會盡可能在103年9月10日前完成。
2、◎◎於103年11月25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基金投資組合建議,內容並提及其中有3檔個股尚未加股票備選庫,受處分人依◎◎指示將該3檔個股加入股票備選庫外,並配合撰寫投資分析報告及出具投資決定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股票交易。
(三)基金參與所持有股票之現金增資及賣出所配發權利,基金經理人未作分析並敘明參與決定或賣出理由,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未依具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且未作成分析報告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違反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1、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02年9月4日經次保管銀行通知所持有股票OO現金增資單位數OO及每單位價格OO,僅由基金經理人簽署同意辦理,基金經理人未作分析並敘明參與決定之理由。
2、瀚亞OO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03年6月11日取得OO股票配發OO股權利,分別於103年6月19日以OO英鎊賣出OO股,以及於103年6月25日以OO英鎊賣出OO股,惟基金經理人係於103年6月18日以電子郵件方式作出賣出權利指示,未作分析並敘明賣出理由。
(四)辨理內部稽核作業所出具之內部稽核報告,僅陳核總經理未陳核至董事長,未符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
(五)員工到職填報之「股票及其股權性質之權益證券或衍生性商品申報表」,有申報內容未填寫且無主管覆核欄位,未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6條規定之申報書件格式,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4項規定。
四、綜上,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爰依本法第103條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03條、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及第4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及第13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瀏覽人次: 3309   更新日期: 2015-08-1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