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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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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1794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17941號

受處分人: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董事席次為9名,法人董事明花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及意千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於103年11月19日經該公司103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嗣106年3月7日張○○辭任董事長職務及豐群投資控股公司辭任法人董事職位後,該公司自106年3月7日起董事缺額已達章程所定席次之三分之一,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補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後段「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規定。
二、 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瀏覽人次: 3158   更新日期: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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