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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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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美負責人裁處書。(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361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361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楊○○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少於2人且少於董事席次1/5,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另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立董事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同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送請股東會選任之: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二、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二、查華美公司章程第15條規定設置5席董事,獨立董事不得少於3席,嗣獨立董事陸續於106年11月23日及107年3月30日辭任,截至107年3月30日僅剩1席獨立董事,已有獨立董事不足章程規定之情形。華美公司雖於107年4月3日公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相關事項,惟因持股1%以上之股東未提名獨立董事名單,且華美公司董事會亦未依前開獨立董事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規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致107年6月29日股東常會仍無法完成獨立董事選任,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3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楊○○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瀏覽人次: 2881   更新日期: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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