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2750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27506號

受處分人: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5日董事會通過取得MONOPRICE HOLDING, Inc.之股權,其投資金額美金40,000仟元(折合新臺幣1,260,400仟元),已逾該公司行為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7條有關投資有價證券總額上限781,476仟元(資產總額之20%)及個別有價證券投資金額上限390,738仟元(資產總額之10%)之規定,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葉○○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瀏覽人次: 2364   更新日期: 2017-08-02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