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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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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6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352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3525號

受處分人名稱: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楊○○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有業務員未經登記合格即執行業務、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及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財產出借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55條第21款、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及第9條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之業務員○○○(以下簡稱○員)、○○○(以下簡稱○員)及○○○(以下簡稱○員)於106年3月10日至4月17日間,在電話中與交易人對談時,有向交易人招攬開戶及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推廣、招攬,查○員、○員及○員於106年○月○日始登記為受處分人「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另○員及○員於106年○月○日始登記為期貨顧問事業「推廣、招攬、出版、講習」業務員,至○員未曾登記為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受處分人經營期貨業務由未經登記合格之○員、○員及○員執行職務,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2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及第9條規定。
(三)受處分人於105年○月至106年○月間引進部落客舉辦有關期貨、選擇權之培訓、講座及分享會等課程,將營業處所以無償方式提供部落客及與會學員上課使用,並將部落客交付之3份名單,轉由○員、○員及○員以電話向上述名單人員表達受處分人與部落客之合作關係,且有公司人員於夜間課程進行時,向與會人士招攬開戶事宜,並有期貨交易人完成開戶。依相關事證,受處分人將處所提供予外部人員,以達提升開立期貨帳戶效益,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禁止行為規定。
(四)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M24000定有「財產管理作業應依公司自訂財產管理規章之規定辦理,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重點:…(五)財產之…借出程序」。受處分人係依所屬○○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財產管理辦法第○條規定辦理財產出借,該辦法第○條規定,財產出借,係指不同公司間為臨時性財產借用,財產之出借應填寫「財產借用申請單」,註明出借設備名稱、財產編號…等,並由出借單位及借用單位簽章。受處分人將營業處所以無償方式提供部落客舉辦有關期貨、選擇權之培訓、講座及分享會等課程使用,未符合財產管理辦法所定得出借對象,且僅填寫「外借會議室申請表」,未填寫財產借用申請單,與財產管理辦法第○條第○項及第○項規定不符,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55條第21款、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及第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小姐,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楊○○】<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瀏覽人次: 3843   更新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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