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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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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君罰鍰。(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010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0103號

受處分人:林○○君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訊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前揭交易金額依同條第2項第4款係指一年內累積取得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另依取處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應公告申報情事,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二、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橋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下列轉投資,金額均已達金橋科技公司總資產之10%,惟金橋科技公司均未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及代子公司辦理公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一)金橋科技公司於105年12月29日董事會決議對子公司UTE BVI增資700萬美元;子公司UTE BVI並於同日董事會決議出資700萬美元於寮國設立公司。
(二)金橋科技公司於106年6月19日及106年8月14日董事會決議對子公司GBE Investment Ltd. Samoa增資累計共計666萬美元;子公司GBE Investment Ltd. Samoa於同日董事會決議對Cyber Sage Ltd. Samoa增資666萬美元;暨子公司Cyber Sage Ltd. Samoa於同日董事會對Tri Win Investments Sole Co.,Ltd.增資累計665.273萬美元。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瀏覽人次: 4102   更新日期: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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