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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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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4040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40404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國內/國外期貨商品當沖交易作業規範說明」未報經董事會通過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國內/國外期貨商品當沖交易作業規範說明」未報經董事會通過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項前段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06年○月○日106康期管字第○○○號陳述意見函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項前段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康○○】<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瀏覽人次: 2623   更新日期: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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