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216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2166號

受處分人: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5條及第6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以上,應經權責單位董事會核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
二、經查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7日與買方簽訂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之土地及建物)買賣契約書,出售價款為97,800仟元,惟遲至106年5月11日始提董事會追認,未符該公司所訂前開處理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應經董事會核決始得為之規定,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資產範圍、評估及作業程序等,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瀏覽人次: 2251   更新日期: 2018-06-1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