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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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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南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310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3107號
 
受處分人姓名:李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璋公司)106年12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透過子公司對孫公司增資美金500萬元,並由該孫公司以美金500萬元向非關係人取得船塢,該增資及取得資產金額均已逾南璋公司實收資本額20%,南璋公司於董事會當日僅公告孫公司擬取得船塢相關訊息,至子公司擬增資孫公司部分,南璋公司遲至107年3月6日始代子公司補公告相關訊息,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申報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李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OO】<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瀏覽人次: 2959   更新日期: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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