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564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5648號

受處分人姓名:丁○○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28日累積取得友旺公司股票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未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7條規定,先提董事會通過,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二、 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前揭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丁○○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瀏覽人次: 1750   更新日期: 2018-10-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