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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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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330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3308號
 
受處分人名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史○
地址:略
 
主旨: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107年4月18日至26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高風險客戶未執行強化措施;對國內現貨、複委託等業務客戶之交易被授權人未依規定進行客戶姓名及名稱之檢核作業等,核已違反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8條第1款之規定。
二、理由:
(一)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次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8條第1款分別規定如下:「第3條第4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及「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
(二)本會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對國內現貨、複委託等業務客戶之交易被授權人,未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姓名檢核程序,違反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1款之規定。
2、對高風險客戶往來交易之持續監督,未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之程序,違反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8條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史○】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瀏覽人次: 4047   更新日期: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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