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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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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316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3160號
 
受處分人名稱: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林OO
地址:略
 
主旨: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 事實:本會於107年5月10日至1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受理法人開戶有未徵提股東名冊等資料以供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對高風險客戶之加強盡職調查程序,有未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等,核已違反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及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規定。
二、 理由:
(一) 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次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及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七、第4款第3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應瞭解客戶…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二) 本會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 受理法人開戶有未徵提股東名冊等資料以供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違反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之規定。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風險等級為高風險客戶之加強盡職調查(EDD)程序,有未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違反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及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林OO】<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瀏覽人次: 5328   更新日期: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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