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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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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6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062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06233號
 
受處分人名稱: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年○○月○○日有發送高風險帳戶通知前即代為沖銷交易人部位,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達應執行代為沖銷標準,受處分人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以及受處分人未訂定分流備援作業相關程序等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年○○月○○日發送高風險帳戶通知前,即代為沖銷交易人○○○之部位,又受處分人所屬交易人○○○於○○○年○○月○○日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受處分人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前開情事核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五)代為沖銷作業:1.期貨交易人經公司…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遇下列情形,公司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1)帳戶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不得低於25%)」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年○○月○○日及○○月○○日系統異常,經啟動分流備援資料庫之緊急處理作業,查受處分人之「期貨選擇權系統備援及回復計畫」,有未訂定系統變更及資料庫權限設定等分流備援作業程序,且分流備援設定後亦未進行測試作業等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30000營運持續管理「(二)…重大異常狀況發生時,…考慮當時系統發生的作業需求型態、影響的業務層面及相關人員應採的應變措施,訂定人工配合之備援計畫」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四)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瀏覽人次: 3925   更新日期: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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