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0768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07688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查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108年度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及進修情形,未於108年1月2日前完成申報108年度稽核計畫,及未於108年3月4日前完成申報107年度之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
三、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先生<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瀏覽人次: 2473   更新日期: 2019-04-12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