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108年4月11日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1025號)
2019-04-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1025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略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之資金貸與,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資金貸與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6年11月8日董事會通過短期融通資金貸與子公司天宇通訊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美金4,000仟元,於106年11月13日實際動支美金4,000仟元,資金貸與迄今已超過一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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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4-11